2021年05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九章68条:

在“设立”章节,明确要求举办者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
第六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有良好的信用状况。举办民办学校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中国政府网、国务院
在“资产与财务管理”章节,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使用国有资产或者接受政府生均经费补助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其收费制定最高限价。
中国政府网,国务院
在管理与监督中,更是大幅规定了信用规则:建立 信用档案、信用信息共享以及信用信息公示等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主要内容。
相信在各地的具体配套实施文件里,会把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内容融合进去。

文尾重要提醒!!!
各民办学校和准备开办民办学校的举办者:
公示,是最基础的信用奖惩!在本条例虽未明确表述联合惩戒,但是,只要信息进了平台,通过“信用核查”这项已广泛开展的信用工作,各部门即可共知信息,已在推荐优秀企业家、示范企业选比、各类资金奖补、评优评先中融合应用,如果表现不好,可是要受到限制性或者禁止性的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