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心力憔悴,整天浑浑噩噩的,开车都没精神......
快喝杯咖啡清醒清醒!开车时可得打起12分精神,万一出了事故交通肇事,可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啥......什么是交通肇事?还要负刑事责任!?
这个交通肇事罪嘛......你等着我叫人给你讲讲!

嘿嘿,小编来啦!今天小编就结合交通肇事中的一些常见问题整理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给大家讲讲何为交通肇事罪?何为肇事逃逸?以及交通肇事罪的自首......

首先,我们来看看关于交通肇事罪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33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1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肇事解释》)
第2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品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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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与一般违章行为之间该如何界定
1、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并没有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2、行为人虽然造成了严重后果,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3、许多情况下,行为人与被害人均有责任,如行为人对事故不负责任或负次要责任,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接着,我们来讲讲“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后逃逸可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根据刑法和《交通肇事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不仅是量刑情节,在某种情形下还是定罪情节。因此,如何认定“肇事后逃逸”对正确办理交通肇事案件至关重要。
根据《交通肇事解释》第三条规定,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据此,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肇事后逃逸”,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进行分析:
1.考察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不仅要看行为人的供述,还应从肇事当时的时间、地点、路况、行为人具备的知识、经验等方面客观地评判其是否明知,从而确定其是否构成逃逸。(换言之,行为人根本不知道自己已经造成交通事故而驾驶车辆离开现场的,因缺乏主观上的认识,不应认定“交通肇事逃逸”)
2.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既包括逃避刑事法律追究,也包括逃避民事法律追究、行政法律追究。
提示:认定被告人是否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应根据行为人最终如何处置被害人的行为来确定,而不能以行为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当时的行为目的来认定。
3.考察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逃离现场的行为。只有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接受事故处理机关首次处理前这一段时间内的逃跑行为方能成立本规定中的“逃逸”。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后基于个人良心发现而返回现场、接受处理,或者逃离现场不远即被拦截、抓获,均不影响“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
根据《交通肇事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肇事后逃逸”不能等同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因为根据刑法第133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是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此时“肇事后逃逸”只是量刑加重情节。在根据《交通肇事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肇事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定罪情节情形下,“肇事后逃逸”不应再作为量刑加重情节,否则就违背了“禁止双重评价”原则。
说到交通肇事后逃逸,就不得不谈谈“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个问题。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解释》
第五条明确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即“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必须以逃逸行为的存在为前提。
第二,在客观上,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应当具有因果关系。
第三,解释所规定的“救助”没有特定的指向,既可以是肇事者的救助,也可以是其他人的救助。及时的“救助”是确定逃逸与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一个中介。
提示
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那么,关于特别恶劣情节的,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解释》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自首......
由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等是《道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人义务,因此交通肇事罪中是否存在自首,往往有一定争议。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2010 年12 月22 日《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给予了明确:“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所以,交通肇事后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刑事审判参考》第696号、899案例)
交通肇事后逃逸又自动投案的,同样构成自首,应在逃逸情节的法定刑幅度内视情决定是否从轻处罚。(《刑事审判参考》第697号案例)
关于交通肇事罪,小编今天就先为大家介绍到这儿。若大家对交通肇事罪还有啥疑问,可以编辑短信发送至后台,小编将一一为大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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