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转账如何认定为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纠纷仅有转账凭证答辩状)

【案情】

2021年2月,田某因急需资金先后向冀某借款20余万元,冀某每次都是通过微信转账或银行卡转账将钱款汇给田某,2021年4月,冀某要求田某还款,对方一度拒绝还款。

【分析】

实践中呢,亲戚朋友之间的借款其实大部分都没有借条,最多只有转账凭证,那么如果真的出现纠纷,我们又该怎么办呢?

其实啊,本案就是很典型的一起案例。

本案一开始,法官认为,转账凭证只能证明款项支付,无法证明双方的借贷合意。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经过我们多次和法院沟通,进行类案检索等多项工作。近期呢,我们也是收到法院的胜诉判决。此案仅为同行提供类案参考。

【以下相关内容均摘录自判决(2021)晋0107民初3349号】:

经审理查明,原告冀某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给被告的七笔转账,均有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无借据、欠条等凭证,无利息约定。

2021年3月25日,冀某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转账68000元,有中国工商银行的转账记录,无借据、欠条等凭证

本院认为,对于微信转账与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冀某系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的诉请,被告辩称转账为原告套取现金的行为,已通过现金给付原告,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对于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其中2021年2月23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的1万元,被告已退回原告其中9000元,双方均承认,本院予以认可。上述所有借款,双方均未约定利息。故被告田某应当偿还原告冀某借款本金共计 239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田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冀某借款本金23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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