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廉政公署案件 (澳门廉政公署和监察机构的区别)

澳门廉政公署和监察委,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

澳门政府作为世界上最廉洁的政府之一,离不开法治与监察机制,廉政公署不只是香港有,澳门也有廉政公署,可以说廉政公署是让港、澳政府走向廉洁的保障。

澳门廉政公署(CCAC)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辖下的一个独立运作的公署,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9条规定而设立,工作只须向行政长官直接报告,而无须向任何其他政府部门负责。

澳门廉政公署和监察委,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

1999年12月20日,台验堡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根据《基本法》第59条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廉政专员对行政长官负责。廉政公署亦具有反贪及行政申诉两大职能。

澳门廉政公署的职责为:

1、开展预防及遏止在公共部门及私营部门发生贪污犯罪及与贪污相关联的欺诈犯罪的行动;

2、针对由公务员实施的贪污犯罪及与贪污相关联的欺诈犯罪,依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进行调查及侦查,但不影响法律赋予其他机构就该等事宜进行调查或侦查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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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针对在私营部门发生的贪污犯罪及与贪污相关联的欺诈犯罪,依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进行调查及侦查,但不影响法律赋予其他机构就该等事宜进行调查或侦查的职责;

4、针对在因应澳门特别行政区机关选举而进行的选民登记及有关选举中实施的贪污犯罪及与贪污相关联的欺诈犯罪,依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进行调查及侦查,但不影响法律赋予其他机构就该等事宜进行调查或侦查的职责;

5执行行政申诉工作,以促使人的权利、自由、保障及正当利益得到保护,并透过法律所指途径及其他非正式途径,确保行使公权力的合法性及公共行政的公正与效率。

澳门廉政公署于1992年反贪公署初设立之时,该署的规格为政务司级,相当于现时的司级部门。公署营运的方针不受当时的澳门总督及立法会指挥,义务上则只须向总督报告,因为行政上独立的关系,对监察政府部门运作起重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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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廉政公署办公大楼

回归后,廉政公署亦承袭以往的传统,为独立运作的部门,行政上只向澳门特区行政长官报告。廉政公署的*长首**为廉政专员,其下设有专员办公室、一名助理专员、反贪局及行政申诉局等。专员办公室及助理专员主要辅助廉政专员的日常工作、宣传教育及公署的财政、公关工作等。

至于澳门廉政公署的职能则与香港廉政公署的职能略有不同,澳门廉署除担当反贪污工作之外 (反贪局),还负责处理对政府部门行政失当的申诉 (行政申诉局)。那澳门廉政公署与香港廉政公署职能有哪些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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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机构不同。

二、组成人员不同。香港廉政公署由廉政专员、副廉政专员及获委任的廉署人员组成,而澳门廉政公署主要由廉政专员、助理专员及辅助人员所组成。

三、部分职责、权限不同。

1、澳门廉政公署负责行政申诉工作,而香港廉政公署不负责此项工作;

2、,澳门廉政公署具有完善廉政法制的职责,而香港廉政公署则不具备。《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组织法》第4条第(9)款规定,澳门廉政公署就所发现的法规缺点,特别是使人的权力、自由、保障或正当利益受到影响的缺点,作出解释、修改或废止有关法规的劝喻或建议,又或作出制定新法规的劝喻或建议,但涉及属立法会权限的事宜时,仅将公署的立场制成报告书呈交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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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澳门廉政公署无权直接向公共部门的负责人建议,就其工作常规或程序作出廉政专员认为需要的修改,以减少发生贪污行为的可能性,而只能建议行政长官作出规范*行为性**,以改善公共部门的运作及对依法行政的遵守,尤其消除各种有利于贪污及实施不法或道德上应受责备的行为的因素。相反,香港廉政公署能够直接向各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长首**建议,在符合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有效执行职责的原则下,就其工作常规或程序作出廉政专员认为需要的修改,以减少发生贪污行为的可能性,并且有权审查各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的工作常规及程序,以利便揭露贪污行为,并确保廉政专 员认为可能助长贪污的工作方法或程序得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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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独享侦查权不同。香港廉政公署独享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侦查权,而澳门廉政公署不独享此类犯罪的侦查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组织法》第3条(2)、(3)、(4)款中规定,澳门廉政公署对贪污犯罪及与贪污相关联的欺诈犯罪依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进行调查及侦查,并不影响法律赋予其他机构就该等事宜进行调查或侦查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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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开展侦查行为的自主性不同。虽然港澳廉政公署原则上是独立开展侦查行为,有权询问证人、讯问嫌犯、向各个实体索取资料等,但澳门廉政公署的调查员因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警察”身份,开展部分侦查行为受到《刑事诉讼法》的限制,需要法官授权、许可,故自主性小于香港廉政公署。例如,根据澳门《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只要涉嫌人即将逃走,又或基于有依据之理由相信在涉嫌人身上或某地方上藏有与犯罪有关而可用作证据之对象,且如不进行搜查或搜索,将有可能失去该对象者,则除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款所规定之情况外,刑事警察机关亦得未经司法当局预先许可而搜查涉嫌人及进行搜索;但属住所搜索者,则必须经司法当局预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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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香港,廉署调查人员对房屋进行搜查时一般也需要裁判官签发的手令。但廉署专员有合理根据怀疑嫌疑人触犯了《廉政公署条例》与《防治贿赂条例》规定的罪行,或者房屋里有任何与该罪行有关的证据,可以发出搜查手令,另外逮捕时也可以对嫌疑人的住处进行附带性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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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澳门《刑诉法》对*话监电**听有明确规定,必须经法官授权,而香港除《基本法》第30条规定:“香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关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但具体对监听应当依据的法律程序无明确法律规定。因此实践中,香港廉政公署在无法官授权下也对所侦查的案件进行*话监电**听,但受到了大量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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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是否享有检控权不同。香港廉政公署针对某些其侦查的犯罪享有检控权,而澳门廉政公署不享有检控权,案件侦查终结后,必须将查清的情况向检察院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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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调查人员身份不同。香港廉政公署调查人员则没有警察身份,而澳门廉政公署的调查人员在刑事诉讼方面具有刑事警察身份。《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组织法》第11条(3)款:“廉政专员及助理专员在其权限内的刑事诉讼行为方面,具有刑事警察当局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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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专责反贪和行政申诉工作的公共机关,澳门廉政公署"老虎苍蝇,大小通打",以打击和预防*管双**齐下的策略,依法履行职责,严厉打击贪污舞弊,查办了澳门前检察长何超明等一批有影响力的腐败案件。同时,廉政公署致力于监察行政行为及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确保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2018年,廉政公署共接获733宗投诉及举报个案,其中,属反贪的有141宗,背弃垫属行政申诉范畴的有592宗。2018年法院判决的经廉政公署侦办的案件共17宗,涉及2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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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廉政公署是专责反贪和行政申诉的部门,其前身是"反贪污暨反行政违法性高级专员公署",简称"反贪公署"。 回顾"反贪公署"的设立,是经过澳门市民不断诉求和百般努力去争取才实现的,其产生过程前后经过17年时间的扰攘才得以实现,其由酝酿至成立,可概括为6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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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75年,总督李安道倡议成立专门对付贪污的肃贪机关。

2. 1975年至1986年间,在香港廉政公署打击贪污成效影响下,澳门社会各界亦轿员柜谜不断 要求成立肃贪机关,以对付日益猖獗的贪污犯罪。

3. 1987年,立法会制定名为"贿赂处分制度"的专门肃贪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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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990年,立法会通过反贪公雄精宙危署的权祝艰套力法规。

5. 1991年,澳督韦润燥采奇立任命来自葡萄牙的薛克法官为首任反贪专员。

6. 1992年,立法会通过反贪公署的内部组织法。 1992年3月,反贪公署有了组织法后才正式开始招聘人员和展开工作,换言之,澳门经过17年之久才有专门的肃贪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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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反贪公署的设置规格相当于政务司级(即现在的司级部门),运作上 独立于以澳门总督为首的行政系统,惟公署性质又非法院和检察院的司法机关,既不受总督统率又不受立法会指挥,可以说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执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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