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件诉讼 (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

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件中的诉讼禁令适用研究

——诉讼禁令适用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法院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网上知识产权案件

1、关于禁令的裁判文书公开不充分

笔者在样本收集阶段发现,通过公开途径很难找到针对互联网行业作出的禁令有关的裁判文书(包括支持、驳回或复议裁定等),样本中35个成功案例,部分案例是通过关键词检索民事判决书(在判决书中存在有关诉讼禁令的表述),部分案例取自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法官撰写的案例分析文章、法院官网以及其他新闻媒体的公开报道等。由此可见,法院对于禁令有关的裁判文书公开并不充分。另外,根据现有公开的裁判文书显示,各地法院关于诉前禁令的案号(包括复议裁定等)也并不统一,如存在“禁字”、“民禁字”、“行保”等,这就使得裁判文书的检索更加困难。

2、关于是否支持禁令的裁判标准不统一

通过分析样本中的裁判文书可以发现,各地法院关于保全必要性的判断标准并不统一。如有的法院将“申请人是否为利害关系人”替代“胜诉可能性”的判断;有的法院将“侵权可能性”纳入“不可弥补的损害”进行判断,并将其作为重点考量因素,但忽略了对竞争优势、市场份额等方面的判断;有的法院并不将“是否损害公共利益”作为考量因素,而对“申请人是否提交担保”进行重点考量。另外,只有少数法院会将“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给申请人带来的损害是否明显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带来的损害”作为判断标准之一。

3、被申请人救济手段有限

在35起成功案例中,通过分析裁判文书并结合公开报道,发现在近三分之一的案件中,被申请人提起了复议,但均被法院驳回。部分法院对于复议,并不公开听证,从而使复议流于形式,被申请人救济手段极为有限,相关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而且在笔者检索的其他行业知识产权诉讼禁令案例中,在被申请人申请复议后法院解除禁令的,也仅有“稻香村商标侵权案”和“十二碳二元酸”产品专利诉讼案。在“稻香村商标侵权案”中,北京知产法院解除禁令的理由为:“本案中苏稻提出的反担保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一部分行为保全案件也涉及财产纠纷,如知识产权纠纷中的财产权案件,商标权本身具有财产权的属性,该案涉及的纠纷应属于财产纠纷案件。苏稻提供的担保金额和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保全的条件”[i]。在“十二碳二元酸”产品专利诉讼案中,青岛中院认为:“本案未达到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权利人受到难以弥补损失而必须作出禁令的程度,故本案禁令措施可以予以解除。”[ii]

当然在一般情况下,禁令并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除非存在申请人同意、能够通过金钱给付达到目的等特殊情况。

4、禁令执行力度有待加强

在已有知识产权禁令案例中,存在部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禁令的行为,如汤某拒绝执行北京二中院禁令,在《狼行天下》演唱会中坚持表演《狼爱上羊》等歌曲[iii];新百伦诉新平衡公司等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新平衡公司等拒绝执行苏州中院发布的禁令[iv],可见在司法实践中,诉讼禁令的执行存在一定的难度。尤其在互联网行业,判断被申请人在互联网实施的侵权行为如何停止以及是否已完全停止等均成为执行工作中的难点,特别是对于未提前介入案件的执行法官来说。在样本案例中,存在多起被申请人拒绝执行禁令、拖延或规避执行诉讼禁令等行为。如在一起商业诋毁案件中,被申请人在收到诉前禁令的法院裁定后,仍新设微话题,继续聚合对申请人的负面内容;在一起涉浏览器不正当竞争案中,被申请人在接到法院禁令裁定后,并未立即执行,而是仍继续发布可*载下**申请人视频的新版本浏览器软件[v];在“梦幻西游”游戏不正当竞争案中,被申请人在接到法院禁令裁定后,通过恶意变更游戏名称以逃避诉讼禁令。

值得一提的是,在爱奇艺诉极科极客不正当竞争案中,在法院向极科极客公司送达行为保全申请书3日后,极科极客公司即主动更新“屏蔽视频广告”插件,更新后的“屏蔽视频广告”插件不再屏蔽爱奇艺网站视频广告。法院因此认定:行为保全制度目的在于尽快制止侵权行为,而非对已经停止的行为进行定性确认,故以裁定驳回了爱奇艺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vi]。

作者:宋纯峰 曲凌刚

[i] 现代快报:《南北稻香村之争:峰回路转 苏稻恢复线上销售》,2017年9月27日,http://www.myzaker.com/article/59cb530e1bc8e0141500024b/。

[ii] 参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青民三初字第286-6号民事裁定书。

[iii] 中国法院网:《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案例:<狼爱上羊>诉前禁令案》,2014年4月25日,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4/id/1283138.shtml。

[iv] 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司惩复4号民事决定书。

[v] 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4365号民事判决书。

[vi] 北京法院网:《“极路由”屏蔽“爱奇艺”视频广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赔40万元》,2014年10月31日,http://bjg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10/id/147166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