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经常遇到有的出借人给付借款时,没有转账支付凭证,借款是通过现金交付的,借款人收到借款后,向出借人出具借条或者欠条,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偿还,出借人只能通过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
一、基本案情:
徐某向张某借款86000元,张某以现金方式向徐某给付了借款,徐某向张某出具了借条“今向张某借款86000元,年利息15%,2020年10月1日前偿还,”,落款徐某的签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和日期。到期后徐某不偿还,张某多次催还借款,徐某不予理睬,并将张某的手机和微信拉黑,导致张某无法联系,无法催要还款,张某无奈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审理:
张某向法院起诉徐某,法院立案受理后,向徐某送达传票,传票被退回,法院只能通过公告程序向徐某送达传票,公告期满,法院直接开庭审理,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徐某未到庭,且张某的证据只有借条,没有转账支付凭证,法官要求张某提供向徐某借款86000元的资金来源的凭证,比如取款流水或者借款的款项来源证据,于是张某在银行将向徐某借款当日的银行取现流水调取打印出来,提供给法官,法官收到流水后,经过核实张某在借款当日有在银行取款86000元的取款记录,确认张某具有支付借款的资金来源和支付能力,很快对本案作出判决,张某收到判决书待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将徐某的支付宝、微信和银行卡全部予以查封冻结,之后徐某找到张某将拖欠的借款、利息以及案件的相关费用全部支付完毕后,张某向执行法官申请解封,至此本案彻底结束。
三、律师点评:
1、本案的证据只有借条,没有转账支付凭证,但是张某却能提供向徐某支付借款的银行取款流水的记录,并且从流水记录中可以确认张某取款86000元的记录,这一点是非常关键的,如果张某不能提供,再加之徐某未到庭,该案法官可能很难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2、平时遇到向他人借款时候,款项应当通过银行、微信或者支付宝进行支付,上述的收款人必须是借款人本人,不能是他人,如果是他人,必须在借条上写明“上述借款是应借款人的要求支付给XX某,XX某收到借款视为借款人收到借款”这样的约定,这样才能保证出借人的合法利益。
3、如果是以现金支付的,一定要注意现金的来源,比如:银行的取款、向他人的借款或者是其他的渠道来源等,但无论是哪一种,都必须能够证明借款的资金来源;若不能证明,一旦后续发生诉讼维权,仅凭借条,而不能提供借款资金的来源,是很难得到法官的支持的。
4、关于借条中的利息和律师费的约定,按照目前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若借条的中的利息和律师费均未超过相关标准的上限,法官判决时,都会予以支持的。
若借条中既约定了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在起诉前,要进行计算一下,看那个高,按照就高原则进行主张,但违约金约定不能过高,一般最高为30%,过高法院也不会支持,具体的案情要看法官的最终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