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萍乡讯 记者万炳全报道: 10月2日,记者从莲花县公安局官微获悉,该局处置一起扰乱单位秩序案件,两头目被拘留。
9月28日,莲花县三板桥乡三板桥村一村民朱某因不慎触电身亡,家属要求供电公司赔偿100万元,经多次协商未果。9月30日死者朱某的侄子召集家属20余人先后来到莲花县人民政府、莲花县供电公司堵门闹事,期间县、乡两级相关干部以及公安民警多次劝阻无效,之后莲花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处置,并依法将其侄子朱小某和朱某等人传唤至莲花县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询问。
经调查,朱小某和朱某等人的行为扰乱了莲花县人民政府、供电公司的单位秩序,莲花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首要分子朱小某和朱某处以十五日的治安拘留,对其他参与者给予了警告处理。
朱小某以及朱某召集死者家属20余人将县政府大门堵住,不让工作人员出入,期间还在大门口燃放鞭炮、*坐静**、*标语打**,严重影响了县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访信**局协商无效后,朱小某和朱某召集家属20余人从下午15时许将供电公司大门堵住直至晚上22时许,时间长达7小时之久,期间公安民警多次劝阻无效,朱某等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供电公司的单位秩序
办案人员询问违法嫌疑人朱小某和朱某,在政策与法律的强大攻势下,朱小某和朱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警方提醒】
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要依法依规反映诉求,平和理性处理问题,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任何行为都不能逾越法律底线,一旦触碰法律红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律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