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们总结了几个常被问到的财税实务问题,快来看看有没有你想了解的吧!
*款贷**利息发票问题
自从要求企业的*款贷**利息必须凭票入账之后,很多企业都不清楚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补开*款贷**利息发票。其实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支付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款项时,除了支付方是依法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该交易属于“小额零星”交易这两种情况之外,都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依据税法相关规定,从事*款贷**业务的银行、信用社、小贷公司等经营主体,都需要将取得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在上述管理办法中,第十七条规定了企业在以前年度里应该取得但是没有取得的发票或者其他外部凭证,如果其对应的支出也没有在该年度税前扣除的话,企业应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或者其他外部凭证并按照相应规定提供可以证实交易真实性的相关凭证,在追补税前扣除支出时应将其追补到它发生的年度,追补年限不能超过五年。
不动产租赁代理的涉税问题
集团子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时,出租房产时签订的合同是以子公司名义签订还是以集团名义签订呢?如果是以子公司名义签订的,子公司属于资产管理公司,那么还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我们在处理上述问题时,应以集团名义进*房行**屋租赁合同的签订,因为这样操作的税费是最低的。
增值税方面: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是以子公司名义签订的话,那么就属于子公司租入该房产后再次租出,子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只能按照9%的税率进行纳税,而集团总公司很可能只能给子公司开具税率为5%的简易计税发票。
印花税方面:以子公司名义对外签署的租赁合同,不管是子公司租入还是租出都需要缴纳印花税,会给企业带来重复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房产税方面:房产税由集团总公司按照“从租计征”的方式进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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