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婚姻制度解析 (唐朝婚姻政策规定)

唐朝婚姻制度与现在对比,唐朝婚姻制度七出三不去

前言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在古代时长期处于家族重要地位。这种特殊的文化现象,会伴随社会的发展而进行变化。秦以前,人们对于婚姻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婚姻不受社会规范限制。后经过秦朝、汉朝等朝代的发展,人们对于婚姻有了一定的法律意识,统治者也对婚姻关系颁布了诏令。

唐代时期,婚姻制度已经形成。对于婚姻形成条件、婚姻形成过程以及婚姻解除条件等方面,都进行了全面约束。婚姻制度的确立,反映了唐法律的先进性,也有利于社会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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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唐代政治与婚姻制度的关系

唐朝时期婚姻观念保守,认为长大成人就要结婚生子,此二者之间是必然关系。因此唐朝统治者规定男二十、女十五后就必须成婚。

后唐统治者变化更替,在唐玄宗时期又将结婚年龄降到了男十五、女十三。可以看出,唐朝统治者提倡早婚早育。而对于婚姻主体的结合,唐统治者也对此有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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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世尘家,将被此屋。宜置以朝科,黯之流任,使以污之族永愧于昔辰,方媾之*党**茸心于来日,臣等参议,请以见事免源所居官,禁锢终身,辄下禁止视事如故。

首先是在阶级上,唐等级观念比较强烈,因此对于婚姻门第比较看重。这时候的唐朝中存在着一个特殊的群体——士族。士族在魏晋时期十分繁荣,到唐代时逐渐进入没落状态。但俗话说“瘦死的骆驼比马大”,所以纵是士族风光不再,也还是占据上等门第地位。

士族作为上等门第在婚姻方面一直坚守等级制度,男女婚配皆为士族。他们认为高门间相互婚配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持门第血统,留住家族名望。这也导致了唐代时期高门和寒门之间,竖起了一道无法逾越的天堑。如望族崔家、李家、卢家以及郑家,四家互通婚姻,不为外族所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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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士族来说,婚姻是一种政治行为。这些士族可以借婚姻之名,扩展人脉、互通资源,为家族谋利益。这种行为也导致士族和寒族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等级尊卑皆有章法。

虽然士族严格遵循门第观念,但是不乏有一些跳出这套体系的人,如士族王源之女就嫁给了庶族满璋。为了杜绝这种士族寒族通婚的现象,士族通常会派人对此种行为进行弹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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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中后期,科举制度逐渐完善,许多寒门学子走向*场官**。想要保留士族威望的族人,也需要通过科举进入*场官**。朝廷士族和寒门同存,阶级壁垒松动,士族的高门观念所存无几。士族性质发生改变,如陇西李氏中的李揆,就曾官至宰相。

与此同时,唐朝废除均田制,规定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士族们土地资源逐渐流失,经济地位动摇的同时,也影响了士族的社会地位。士族社会地位下降,婚姻观念也跟随降低,门第观念彻底消失,士族再不复从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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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在民族上,我们先从唐朝皇室血统说起,很多人对于唐朝统治者有一个误区,就是认为唐统治者是汉人。但其实唐统治者集团里难见汉族血缘,唐朝开国皇帝李渊妻子窦皇后以及唐太宗李世民长孙皇后,都是鲜卑族人。而李渊和李世民的族籍,自是不必多说。

身负鲜卑血统的唐统治者,按说对于不同民族通婚应是不在意的。但是治理国家不能只靠统治者个人意愿,更要从国家政治方面考虑。因此唐统治者对于异族通婚,有一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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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战乱洗礼后的唐代初期,人口流失严重,对唐朝社会产生了不利影响。为此唐太宗曾言“诸蕃使人娶汉妇女为妾者,并不得将还蕃。”

唐太宗这道诏令规定汉族之外的男子和汉族女子结成婚姻后,不可以擅自将汉族女子带回自己的国家。可见唐统治者虽然为了顾全大局限制异族通婚,但是又并不完全限制,留有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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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太宗限制异族通婚一般针对的是下层平民,对于上层女子与外族通婚,唐太宗还是比较支持的。正如上述我们所说出于国家政治方面考虑,唐太宗支持汉女与外男通婚,自然也有其目的。

唐朝边界诸如吐蕃、突厥等族,因为“天高皇帝远”,对于唐朝是一个潜在的威胁。为了促进民族和谐,保障边境安全,唐统治者会送公主去这些族群和亲,如文成公主、金城公主等。有史记载,唐朝和亲次数多达二十多次。

综上所述,唐朝的婚姻制度具有明显的等级性,是唐统治者意志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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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唐婚姻媒人制度与纳妾制度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古时便有,早在《诗经》中就曾记载“天上无云不下雨,地上无媒不成亲”。

媒人也是媒妁、行人,是男女婚姻的中间人。唐代时期男女婚姻中少不了媒人的参与,唐朝媒人在唐男女的婚姻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也形成了一套专有的媒人礼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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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兖州李参军拜职赴任,途次新郑逆旅。遇老人读汉书。李因与交言便及姻事。老人问先婚何家?李辞未婚。老人曰‘君名家子当选婚好。

唐前,媒人参与者众多,不限身份。 无论是年迈的老人,还是失亲的孤妪,亦或者是一些世家大族的上层人士,只要是给男女之间牵线搭桥促婚姻的,都可以担媒人之名。比如在《崔书生》中写道唐开元年间,崔书生遇见一骑马女子,身后跟随数名青衣人员。一名老青衣来到崔书生前,对崔书生说:“君即未婚,予为媒约可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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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媒人的工作内容在目前发现的史书中无相关记载,但是在一些小说和杂记中可以得见一些。这些资料中对媒人的工作流程是这样描述的:首先需要男女一方向媒人表达成婚的愿望,托媒人为自己找寻伴侣。媒人接到委托之后,开始为委托人挑选合适的议亲对象。在挑选对象时,媒人会对议亲对象进行详细了解,认真比较。若是有媒人认为合适的,就会去各自家中进行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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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媒人的工作并未结束,后续的引荐、成婚等场合也需由媒人在场。但观其小说中对于媒人工作程序的描写,不乏夸张之处。不过因正式资料缺失,这些旁门小说中对唐代媒人的描述为我们展现了唐媒人在婚姻中的作用以及唐婚姻的缔结流程。

媒人如此卖力,自然也不是免费无偿的。酬金是媒人四处奔走为人说媒的动力,因此,唐时期的婚姻媒人,大多都喜爱富人,不喜穷人。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穷人的儿女可能就会耽误自身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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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媒人采用违规方式说亲,从而获取不合理不合法的钱财。

唐朝律法对媒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规定若是媒人非法进行嫁娶活动,并且没有被赦免罪行的,要受到相应惩罚。反之,被赦免罪行的媒人,可免除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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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

唐朝婚姻中,还存在着一夫多妻的现象。与现代不同,封建社会中一名男子可以娶多名女子。但是严格意义上来讲,唐朝实行的其实还是一夫一妻制度。除了妻子以外的其他女子,都是妾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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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男子也并不是随便纳妾的,男子纳妾不外乎三个原因:无后、好色以及替妻。

无后很好理解,就是正妻无法为家族延绵子嗣。后人为家族之本,繁荣之因,所以无后在古代封建社会中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唐代时期对于无后情况,一是过继同宗族后代作为继承人,二是按照七出中的“无子去”原则休弃妻子,三则是纳妾来繁衍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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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色则是男子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纳自己喜欢的其他女子为妾。这种情况在历史上比比皆是,上至皇帝贵族,下至富商百姓,都有所涉猎。不过这些妾室一般情况下威胁不到正妻的地位,以正妻为尊。

替妻则是一些丧偶男子,不愿意迎娶继妻,就会纳妾让妾室来履行妻子的职责。比如唐朝官员李载妻子早亡,身边只有一位小妾来帮助李载打理后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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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无论是唐朝的媒人制度还是纳妾制度,都是唐统治者出于增加人口数量,促进婚姻目的而产生的。同时纳妾制度的出现,又从侧面反映了封建社会男性强势、女性弱势的社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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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唐代婚姻解除制度

虽然唐律对于夫妻离异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对于封建社会的人们来说,婚姻的本质是利益与家族的结合。所以在面对离婚问题上,唐朝大多数人还是不太赞同的。

但是正如上述所言唐律对于婚姻离异制定了法规,在泱泱大朝中总会有一些实在无法延续婚姻关系的夫妻,就会按照婚姻解除制度结束婚姻。对于这种婚姻主体遭到破坏以及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况,唐律也制定了一系列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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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女追归前家,娶者不坐。

(一)自然解除

自然解除之一是妻已亡以及夫再娶的情况。 妻子亡故之后,夫妻原本的婚姻关系自然而然就会解除。唐律规定,妻子死后,丈夫需要遵循一年的服丧期。在服丧期间,丈夫没有权利重新进行娶妻。一年以后,丈夫才可以另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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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解除之二是丈夫死亡妻子再嫁的情况。唐朝时期受到少数民族的风俗影响,对于女性的贞操观念没有其他封建社会严重。夫死女子再嫁的情况也被世人所接受。但是相比于妻亡夫再娶的情况,夫亡妻再嫁的时间限制比较长。

唐律规定,丈夫死后,妻子需要为丈夫服丧三年,三年以后才可以改嫁。而对于一些服丧期未满改嫁的女子或是干扰服丧期满女子改嫁的人员,唐朝会对其进行相应法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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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对于自然婚姻解除需服丧的要求,其实是有一些考虑的。理性上唐律认为夫妻任何一方亡故后,另一方为其服丧,可以维护家族之间的关系,维系家族姻亲纽带。

人性上唐律认为,配偶死亡对于另一方来说太过残忍,如果这时家族对其进行逼婚,会对失去配偶的人造成极其严重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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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解除

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妬忌,七恶疾。

法定婚姻解除可以分为三部分:七出三去制度、和离制度以及义绝制度。

七出制度主要是针对妻子来说的,它规定妻子所犯七出罪行,丈夫就可以单方面休弃妻子。唐朝的七出制度主要有无子、淫佚、不侍姑舅、口舌、盗窃、妬忌以及恶疾七种。从七出制度中看,主要是一些原则性以及对繁衍人口有碍的问题。反映了唐朝时期对于子嗣和后代血缘的看重,保障家族关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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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去制度则是对于男子利用七出漏洞随意休弃妻子的限制,一是经持舅姑之丧,二是娶时贱后贵,三是有所受无所归。唐律还规定对于一些妻子犯七出丈夫犯三去制度的情况,丈夫需要受一百仗罚,休弃无效。但是妻子所犯恶疾以及通奸行为时,犯三不去的丈夫可以免除刑罚,休弃有效。

和离制度是指夫妻双方都同意解除婚姻的情况。和离制度不受七出三去约束,只看个人意愿。而对于夫妻和离的具体条件以及流程,唐律中并未有所规定,只是说“彼此情不相得”。所以一般情况下和离的原因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但是没有闹到义绝地步。因为唐律中和离制度的空白,也导致一些夫妻弱势方因为威胁或者是不得已的原因,被迫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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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绝制度相比于和离制度来说,离婚方式以及原因比较激烈。比如在婚姻过程中,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进行了一些特定的侵害行为,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义绝。

义绝制度在对于男女双方的要求上,又不尽相同。如妻子对丈夫义绝一般是丈夫对妻子进行了殴打、重伤、杀害等行为,而丈夫对妻子义绝则是产生谋害丈夫想法以及辱骂丈夫或家人等行为。可以体现出唐律对于丈夫、妻子的义绝要求不同,对丈夫的宽容度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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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唐朝律法经过了漫长的演变过程,逐渐完善。而中国古代社会中的封建属性,注定了唐律更加注重伦理道德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可以维护封建社会伦理制度以及国家和家族利益。同时也促进唐朝社会稳定,对唐朝发展起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唐会要》,王溥撰,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 年。

【2】《中国婚姻史稿》,陈鹏撰,北京中华书局,1990 年。

【3】《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撰,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

【4】《九朝律考》,程树德撰,北京中华书局,2006 年。

【5】《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撰,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