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汇兑
1、汇兑概念
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适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
2、汇兑的撤销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汇兑银行查明确未汇出款项的,收回原信、电汇回单,方可办理撤销。
4、汇兑的退汇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者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当立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二、托收承付
1、托收承付概念
托收承付是指根据买卖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2、托收承付适用条件
(1)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4)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没有发运证件,可凭其他有关证件办理。
(5)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如果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3、拒绝付款的处理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者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错误的款项。
付款人对以上情况提出拒绝付款时,必须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拒绝付款理由,涉及合同的应引证合同有关条款,并提供有关证明,一并送交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经审查,认为拒付理由不成立,均不受理,应实行强制扣款。银行同意部分或全部拒付的,应在拒绝付款理由书上签注意见。部分拒绝付款的,除办理部分付款外,应将拒绝付款理由书和拒付商品清单邮寄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全部拒绝收款的,应将拒绝收款理由书连同拒付证明和有关单证邮寄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