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工程款支付起诉对方后果怎样 (个人欠我工程款我该怎么起诉要回)

建设工程中资金往来比较频繁、数额也比较大,所以垫资在建设工程案件中并不少见。只是垫资在未来工程款结算过程中可能会造成一定麻烦,但总体来说对方不支付垫付的工程款,不仅可以找对方要回来还可以按照借款主张利息。

最近山东省青岛中院就审结了这样一个典型追索垫付工程款的案例【案例号:(2022)鲁02民终8057号】:2011年2月21日,A公司(乙方)、B公司(甲方)、青岛某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见证方,共同签订 《工程代建协议》 ,约定B公司将在青岛某开发区的涉案建设工程委托给A公司代建,协议明确就代建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关于价款,协议表明工程总概算造价为1580万元。合同第四条约定:A公司应按工程总决算造价的1%向B公司支付代建管理费。

简单来说,就是B公司将涉案工程交给A公司代建,A公司自行垫资建设,B公司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分批次将工程款支付给A公司,A公司最终结合总造价支付B公司代建费。但在实际过程中,B公司一直拖欠A公司近400万的工程款和利息。

法院认为现工程已经投入使用多年,B公司仍然欠付工程款和垫资,B公司应当将对应的工程款和垫资全部支付给A公司。

那么垫资部分是否需要支付相应利息呢?如果需要支付,利率按多少计算呢?这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做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双方在合同中就垫资问题约定了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第1款 就此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款贷**利率或者同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这里的利率不超出法定标准,是指2019年8月19日之前年利率不高于24%,2019年8月20日之后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每月公布的LPR4倍(大概在13%左右)。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那么垫资部分算作工程欠款,利率按照最低标准计算,即2019年8月19日前以银行间同业同类拆借利率计算,分为一年期、五年期,大概范围在4~6%之间,2019年8月20日开始统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每月公布的LPR一倍计算,大概在3.3~3.8%之间。这一点也规定在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第2款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这一条的重点在于,一方面就垫资部分可以按照工程欠款主张利息,另一方面垫资部分在法律上的定性属于“工程欠款”,所以按照 《民法典》 的规定垫资部分也享有优先受偿权【关于优先受偿权可参见秦嘉泽律师团队既往文章或私信、评论区留言】。

为什么强调垫资部分的优先受偿权呢?比如,在上述案例中,如果B公司已在走破产清算程序,此时B公司能偿还多少债务是有限的,如果垫资部分没有优先受偿权,那么A公司只能按照普通债权进行申报,按照破产案件的司法实践,A公司最多拿到十分之一。但是,A公司通过法定程序确定了垫资部分作为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那么在B公司的破产程序中,所有资产优先偿还给A公司,A公司拿回垫资部分的概率也就大大增加了。

已付工程款对方起诉拖欠工程款,别人欠我工程款还不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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