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参与人大代表选举 (基层人大代表是怎么选举的)

今明两年,地方各级人大将陆续换届,新一轮人大代表选举工作也将陆续展开。下面,笔者依据选举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基层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实践,就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县乡两级”)直接选举人大代表需要引起重视和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谈一点建议。

选举委员会成员为代表候选人应辞职的问题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是组织开展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法定主持者和具体组织者,在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具有无可替代的法定地位。选举法第二章“选举机构”,在依法明确县一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并领导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选举,还新增专条明确了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选举工作需要履行的七个方面职责。依法可见,选举委员会在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法定职责之重要。同时,选举法还特别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选举法的这一规定,是依法保障选举委员会这一法定机构的中立地位,为的是保障选举的公正公平。因为选举委员会不单单只是本级人大代表选举的主持者,也是组织者;如果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推荐为本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又会成为参与者和竞争者。如果出现这种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交叉重合特殊身份的选举委员会成员,显然不符合程序正义的原则,也会使社会公众对人大代表选举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产生不必要的疑虑。

上一届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一些地方由于对新修改的选举法上述条款有所忽视,造成到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工作结束后,一些地方选举委员会成员有多半要依法辞职,有的地方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均需要依法辞职,造成选举委员会的工作难以顺利衔接和职责难以顺利履行。因此,本次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委员会成员的选拔任命一定要未雨绸缪。有可能被政*党**团体提名为本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党**委及组织部门要预先以适当方式与县一级人大常委会做好对接,县一级人大常委会*党**组应将拟任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与*党**委组织部门做好沟通。

笔者认为,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尽量避免本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担任,选举委员会成员一旦被提名推荐为本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包括初步代表候选人)应及时向县一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呈,县一级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并可视情补任。若只是个别选举委员会成员辞职,且不影响选举委员会后续工作的开展,未必非要补充任命不可;若出现选举委员会主任辞职,一般情况下应及时任命新的选举委员会主任,也可以明确由选举委员会一位副主任主持选举委员会的工作。为保证选举委员会成员的稳定性,可以考虑由即将到龄的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乡镇人大主席来担任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主任,可以考虑有一定选举工作经验且不再担任下一任本级人大代表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组织人事等*党**政部门负责人作为选举委员会成员。这些人既有组织开展选举委员会工作的权威性,又有从事选举工作的实践经验。

划分选区需要统筹考虑的问题

我国的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分别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和选举单位(下一级人大代表)间接选举产生,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就是依法划分选区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选举法第六章对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选区划分明确规定,“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笔者认为,同步换届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区划分,在依法划分的前提下,还需要统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要便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同步选举。划分选区是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同步选举的基础和开端。就某一个县区而言,一般县区一级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必然大于乡镇一级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也就是说县区一级人大代表选区应该大于或等于乡镇一级人大代表选区;因此,一般情况下可以考虑将一个县区级人大代表选区再划分为两个以上乡镇一级人大代表选区,这样划分便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同步选举。二要便于选举广泛性和专业性代表。选举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去年8月,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地方组织法进行第五次修正,增加明确县区一级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这样必然需要在代表中有法制、财经方面的专业人士为好。一般情况下,选区划分依法按照居住状况,以行政村、街道社区为基础划分县区一级人大代表选区,以自然村为基础划分乡镇一级人大代表选区。但是,考虑到代表广泛性和专业性需要,有必要依法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单位选区,如将辖区内学校、医疗机构等划分为教科文卫系统单位选区,便于选举知识分子代表;将辖区内工厂企业划分为单位选区,便于选举工人代表;将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等单独划分为政法系统单位选区,便于选举法制专业代表进入县区一级人*法大**制委员会。三要便于届中代表增补选。依法划分选区既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应以每一选区选举两名代表为宜。这样在届中任何一选区都可以增补选代表,如果每一选区都依法按选举三名代表划分,一旦出现届中需要增选代表就无选区可选;如果每一选区都依法只按选举一名代表划分,无形中会增加选举的工作量,代表广泛性的含金量也会下降。

保障流动人口参选权利应该遵循的原则

随着人口流动的日益增多,流动人口参选问题是基层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必须要重视和认真对待并加以解决的难题。关于流动人口是在原居住地(户口所在地)参加选民登记,还是在现居住地或工作地参加选民登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选举法只规定年满18周年以上的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一些地方性法规也只是对流动人口的选民登记作了一些“可以”而非“应该”的模棱两可的规定。

笔者认为,保障流动人口参选权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尊重流动人口选*意民**愿的原则。即流动人口选民如果要求在现居住地或工作地参加选举,流入地应该表示欢迎并接纳,并与该选民的户籍地(原居住地)进行联系取得户籍和选民资格证明。二是服从选区划分进行选民登记的原则。对于不是依法按居住地划分,而是依法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的单位选区,所属选民大多与居住地(街道社区、行政村)分离;因此,一定要做好与户籍地(居住地)对接,避免重复登记。三是以户籍地(原居住地)为基础进行选民登记的原则。对于既没有在本辖区内相关单位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又没有接到流出人口本人申请在外地(实际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或外地选民登记单位告知的,应该由户籍地所在的街道社区、行政村相关选区给予选民登记,以避免流出人口选民被漏登。三是依法方便委托投票的原则。应该说,选举法对委托投票的规定比较明确且严格。选举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就“书面委托”这一法律规定,对于一些外出打工的农民工来说,不是一件容易办到的事。选举委员会及相关工作机构应依法变通解决“书面委托”难的问题。如除一些流动人口选民主动信函、传真申请委托投票外,有必要统一设计“申请委托投票函”之类的文书,通过电话、信函等传统方式,更有必要运用“互联网+”通过微信、微博、客户端等网络信息平台,主动为流动人口选民行使选举委托投票权提供便捷和服务。

选*联民**名推荐代表候选*权人**利的保障

充分保障选*联民**名提出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法定权利,是充分彰显基层选举民主和提升选民参与选举活动热情的必须。选举法特别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立法明确每一选区选*联民**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与政*党**团体合并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对等,均不得超过该选区应选代表人数。如某选区应选代表三名,该选区选民依法可以联名推荐3名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共中**和各民主*党**派)团体(工青妇等)总共也只能依法提名推荐3名。

笔者认为,在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过程中,充分保障和引导选民依法联名提出代表候选人,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选*联民**名推荐候选人优先的原则。就某一选区来说,应选候选人数、代表性别、结构、类型等,选举委员会一般都有明确的要求和指导意见。如果让选民优先推荐到位,再由*党**组织来协调政*党**团体来有针对性地补充推荐,有助于落实代表性别、结构、类型等广泛性的要求。二是确保每一选区必须有选*联民**名提出代表候选人的原则。这一原则也是法理原则,如果某一选区没有代表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就无法实现法定差额选举的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因为各政*党**、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总数不能超过应选代表数,否则就会违反选举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因此,一旦出现某一选区可能没有选*联民**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有关组织、机构应做好预案,依法鼓励并积极引导推荐,但必须要注意防范选民“被联名”或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陪选”现象。三是差额选举未必只差额1人的原则。按每一选区依法选举一至三名人大代表,差额1人都能符合选举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的法定差额规定。但如果某一选区应选代表2名、再差额2人,应选代表3名、再差额2人或3人,也不突破法定差额比例。因此,一旦出现某一选区代表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是2名或3名,只要不突破法定差额数,也未必非要依法“协商”或“预选”掉,可以直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进行选举,这样能够更加彰显选举民主和对选*联民**名权的尊重。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职能作用的发挥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是审查当选代表资格是否有效的法定专门机构。在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同步换届选举中,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尤其是县区一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其成员依法均为县区一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严把当选代表“入口关”的最后关键。去年8月选举法第六次修正,特别增加条款进一步明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的职能:“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选举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笔者认为,县乡两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新一轮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同步换届选举中,不能仅仅在选举结束后“走走程序”,要有新作为把好人大代表“入口关”。一是关于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的审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要提前介入到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阶段。虽然说,关于代表的基本条件没有专门明确的法律条款明示;但是,透过宪法和法律的相关条款规定,对代表的条件要求还是比较严格的。如代表法第四条就明确了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履行的“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的法定义务,如果做不到(如有违法犯罪前科、违*党反**纪政纪、社会影响负面的)就不宜也不能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因此,在初步代表候选人提出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要参与有关机关、组织或单独对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条件,依法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二是关于依法对“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的审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要提前介入到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实施方案的制定,重点审查该实施方案是否符合选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规定,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的审查意见。三是关于依法对“是否存在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的审查。选举法第五十七条明确了破坏选举的四类法定情形,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涉及破坏选举的,应依法审查提出当选无效的意见。2016年3月8日,习*平近**总书记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湖南代表团审议时,也特别强调:“今明两年,全国省市县乡要陆续换届,要深刻吸取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的教训,以‘零容忍’的政治态度、规范严谨的法定程序、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严肃认真的纪律要求、坚决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四是关于对“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的审查。如去年8月选举法第六次修正,特别增加第三十四条规定:“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对于如此等等的选举违法行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均应依法审查提出意见。

本期编辑:师彦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