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了我市部分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原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通市2018年11月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暨冬至、元旦节日时令食品专项监督抽检结果公告》、《南通市2018年12月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暨春节节前食品专项监督抽检结果公告》,现将部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南通通莲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MS韭菜(抽样日期:2018-11-15,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腐霉利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经调查,南通通莲超市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产品5千克,已全部销售(其中0.4千克用于监督抽检)。经排查,种植环节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且南通通莲超市有限公司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南通通莲超市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崇市监案字〔2019〕65号)并责令改正。
二、南通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工农店销售的黄豆芽(抽样日期:2018-11-16,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经调查,南通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工农店共购进该批产品5千克,已全部销售(其中1.256千克用于监督抽检)。经排查,种植环节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且南通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工农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南通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工农店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崇市监案字〔2019〕64号)并责令改正。
三、如皋市吉购超市销售的麻辣味花生仁(油炸类,生产日期:2018-09-26,规格型号:260克/盒,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东海县香满园食品有限公司)
上述产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经调查,如皋市吉购超市共购进该批产品40盒,已销售32盒(其中8盒用于监督抽检),剩余8盒被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扣押。经排查,生产环节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且如皋市吉购超市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如皋市吉购超市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皋市监案字〔2019〕0118-15号)并责令改正。我局已依法将不合格产品信息通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
四、南通市通州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抽样日期:2018-11-20,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毒死蜱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经调查,南通市通州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从南京市*合六**区苏合销售专业合作社购进该批产品5.5千克,已销售1.36(其中1千克用于监督抽检),剩余产品已被该超市自行销毁。经排查,种植环节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南通市通州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南通市通州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免予处罚,并将不合格产品信息通报生产单位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
五、通州湾示范区润航超市销售的绿豆芽(抽样日期:2018-12-11,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经调查,通州湾示范区润航超市共购进该批产品17.5千克,已全部销售(其中1.173千克用于监督抽检)。经排查,种植环节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且通州湾示范区润航超市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通州湾示范区润航超市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通州湾市监案字〔2019〕3号)并责令改正。
根据原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通市2018年12月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暨春节节前食品专项监督抽检结果公告》,现将部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如皋市九华镇来来火锅店的碗(餐具,抽样日期:2018年11月21日)
上述餐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经排查,餐具未消毒导致上述餐具不符合标准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如皋市九华镇来来火锅店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皋市监当处字〔2018〕1221-08号)并责令改正。
二、如皋市紫悦轩餐厅的白色餐碟(餐具,抽样日期:2018年11月22日)
上述餐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经排查,清洗不到位导致上述餐具不符合标准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如皋市紫悦轩餐厅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皋市监当处字〔2018〕1219-01号)并责令改正。
三、崇川区老立占餐厅的骨碟(餐具,抽样日期:2018年11月28日)
上述餐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经排查,清洗不到位导致上述餐具不符合标准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崇川区老立占餐厅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崇市监当处字〔2018〕6-6号)并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