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迟延履行金钱债务利息的构成。
《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80条规定: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10日内发出执行通知。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名为利息,实则属于罚息,具有一定公法性质,是对当事人迟延履行金钱债务的一种制裁或者惩罚。对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构成,最高法《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2014.8.1起施行,以下简称《迟延利息解释》)创新地提出了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概念。
(1)一般债务利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如《民法典合同编》)所确定的利息。例如,法院判决债务人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为一般债务利息。但并不是所有含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都包含一般债务利息,侵权案件中,法院一般只确定侵权赔偿数额。
(2)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指因债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不主动履行清偿义务而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的规定,需要多支付的利息。
这样以来,迟延履行金钱债务利息的计算就可以分为以下2种情形: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一般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2)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一般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2.迟延履行金钱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
在《迟延利息解释》施行前,由于法律没有对迟延履行债务的内涵与外延作出界定,各级各地法院在确定迟延履行利息计算的基数时,标准不一:一是仅以债务本金为基数;二是以债务本金加履行期限届满前的利息为基数;三是债务本金、利息、诉讼费用、鉴定费、律师费之和为基数。
《迟延利息解释》统一了基数范围,明确迟延履行利息计算基数仅为债务本金。将《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的"金钱给付义务”限缩为“债务本金清偿义务”,防止对利息计收逾期罚息产生复利。
3.迟延履行金钱债务利息的计算标准。
最高法《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2009.5.18起施行,部分内容被法释〔2014〕8号修改,以下简称《批复》)第1条规定:法院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款贷**基准利率计算。第2条规定: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最高法《迟延利息解释》之前的解释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与银行*款贷**基准利率挂钩,考虑到我国利率市场化的发展以及实现利息计算的便捷科学。
但《迟延利息解释》改变了以往规定的做法,不再以银行*款贷**基准利率为计算标准,而是在计算近10年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款贷**基准利率的平均值后,采用日万分之1.75的固定利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