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看守所检察院不批捕有赔偿吗 (看守所37天后检察院没批捕怎么办)

在看守所批捕后续程序是什么,看守所拘留37天不予批捕有赔偿吗

问:因为刑事案件被拘留,从进看守所到签字批捕正好38天,最后被判刑3年6个月,现在已经服刑完毕,多的这一天我可以要求赔偿吗?

程纪念律师答:批捕时间是否超过了37天,我们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来分析,然后再说是否可以申请赔偿。

先说实务中的情况。关于羁押期限的计算问题,司法实务中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存在争议,我在做检察官的时候,经常遇到下级院因为理解不同而出现时间计算不一,导致期间计算错误的问题。

比如,刑事拘留37天,到底是从拘留当天开始起算还是第二天开始起算?实务中,认识是有争议的,各地执行情况也各不相同。

刑诉法规定的很明确,刑事期间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也就是说,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是被拘留的第二天,而不是当天。

比如,嫌疑人2023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期间应该从1月13日开始计算。

嫌疑人如果是被刑拘的第38天签批捕通知书,从法律上来说,计算没有问题,也就不存在赔偿。

当然,刑法谦抑原则的执行,加上有些司法工作人员担心计算错误而超期羁押,往往从羁押当天开始计算,或者至少提前一天办理逮捕或者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手续,确保不会超期羁押。

但有些人员确实由于业务不精,责任心不强,导致记算错误而超期羁押。理论上说,超期羁押一天也是错误,应予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实务中,往往在后续的诉讼中提前发现,提前纠正错误,把超期的时间从后面的期限内提前减掉,以保证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只是一天时间,对嫌疑人来说,意义重大。也应认真对待。

刑诉法第105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