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我国,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身份证是证明公民真实身份的凭证,每个公民都有一个身份号码,身份号码是国家为每个公民编制的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公民应当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

未满16周岁的公民,可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公民有义务出示身份证以证明自己的身份,例如,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需要查验居民的身份证的,我国公民有义务配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对于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住所,是指公民长期居住生活的地点。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从事一定的民事活动和社会生活,总是存在于一定的空间,例如,工作场所、营业活动的场所、居住的场所、财产所在地等,这些场所可能各不相同,住所是自然人参与的各种法律关系集中发生的中心地域,这就需要在法律上确定自然人的住所。我国《民法典》第25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该条对自然人的住所确定规则作出了规定,法律上确定住所的意义主要在于:
1,确定自然人的民事主体状态。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都以自然人离开住所地下落不明为前提。
2,确定债务的清偿地。我国《民法典》第511条规定,当事人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依照该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3,决定婚姻登记的管辖地点。如我国《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依申请人住所管辖婚姻登记。
4,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确定法律适用的准据法。如《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住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5,决定诉讼管辖法院和司法文书送达地。
在民法上,住所分为三类:第一,法定住所。所谓法定住所,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住所。我国现行立法对于法定住所没有明确规定,但一般认为,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监护人共同生活,应当以其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夫妻在尚未离婚以前,夫妻一方可以另一方的住所为其住所,但当事人另外选定住所的除外。第二,意定住所,也称为任意住所,对于是否允许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志确定住所,我国现行立法没有规定,我们认为,对此应当允许当事人选择。第三,拟制住所。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将居所推定为住所。所谓居所,即自然人居住的住处。如果自然人离开住所后长期在某居所居住,则可能将该居所推定为其住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