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很多企业,对于因公出差员工给予一定数额的差旅费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差旅费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在报销时,直接给予现金补贴,也无需提供对应金额的发票, 但是如果企业处理不当,也会导致不符合免征政策的规定,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滞纳金和罚款,到时追悔莫及!
1、超标准: 差旅费津贴的支付标准原则上不能超过当地行政事业单位的津贴标准,具体可参照财行[2013]531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及各省市制定的《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的通知》规定的限额,比如江苏省制定的标准为: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限额标准为100元,含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的标准为80元,也就是每天的差旅津贴标准为180元,超过此金额发放的差旅费津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重复报销: 已经采取以有效凭证“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伙食费及市内交通费的,其另外取得的差旅费津贴,必须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无证明材料: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企业应设计专门的差旅费报销单,填列这些信息,同时将交通出行的车票、飞机票等作为真实出行的证明,如果无出差的证明材料,是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4、无依据: 企业应制定《差旅管理制度》,确认公司相关的差旅费(包括误餐、住宿、交通、通讯等)的报销办法、报销标准和差旅费津贴标准,形成出差津贴的内部依据。如果无出相关管理制度,也是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