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务
税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务管理工作,合理控制税务风险,确保诚信纳税,以《税务征收管理法》及《税务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文件为依据,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税务管理职责
第二条 财务部为税务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部门内设税务主管会计,负责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日常税务事项的核算、申报、缴纳、报备,并与税务机关协调与沟通,以解决相关税务问题,同时负责各种涉税票据的购买、领用和保管。
第三条 财务部建立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确保税务管理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税务管理的不相容职责包括:纳税申报表的填报与审批;税款缴纳划拨凭证的填报与审批等。
第四条 税务主管会计应定期接受税务相关知识培训,及时了解和熟练掌握国家有关财税政策的变化,并利用所掌握的税收政策,为所提供税务专业支持。
第五条 任何税务事项的计缴必须有书面原始凭证,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三章 税务证件、涉税票据及纳税资料的管理
第六条 税务证件的管理
(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资格证统一由税务主管会计负责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转借、涂改、损毁。
(二)各部门因工作事宜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等相关税务证件复印件的,应经财务部领导批准,并进行登记,注明经办事由,方可取得复印件。
(三)如税务登记证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税务登记机关办更税务登记。
第七条 涉税票据及纳税资料的管理
(一)税务主管会计负责公司税务票据的领取、使用、保管和核销工作,按《发票管理办法》及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对票据进行管理。
(二)纳税资料指各税的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清算表、约谈记录、备案批复等。税务主管会计应分类保管上述纳税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安全、完整。
第四章 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
第八条 防伪税控系统应由税务主管会计和*票开**人员共同管理,税控IC卡由税务主管会计保管。
第九条 发票由税务主管会凭IC卡领购,并将发票通过“分发发票”和“发票录入”模块将IC卡信息读入防伪税控系统。
第十条 开具发票时,应严格按照税法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操作。如果发票有误,应在防伪税控系统提供的“发票管理/当期发票作废”功能下进行处理。跨月发票不允许进行作废处理。作废的发票需加盖作废章,存档管理。
第十一条 进行退换处理向客户开具红字发票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中有关销售退回及索取折让和证明等开具红字发票的相关管理规定下进行操作,并按照同等数量及金额开具负数发票。
第十二条 必须严格按照税控要求使用防伪税控管理系统,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损毁防伪税控系统。一旦出现问题,立即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出现问题的具体信息,配合税务机关及该系统的开发公司进行处理。
第五章 纳税申报管理
第十三条 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各税的申报工作采用网上申报的形式,每月税务指定申报日之前,由主管税务会计登录税务网站进行纳税申报,同时报主管领导、财务负责人审批,申报完毕后,主管税务会计应及时打印纳税申报表,并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增值税
(一)财务部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境内销售应税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的货物向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并按核定税率缴纳税金。
(二)属于免征增值税范畴的生产、销售的应税行为,由税务专管会计及有关人员与税务机关接洽、协调,在保密许可的情况下,按要求上报有关减免税资料,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减免税政策的享受。
(三)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可减征增值税,税务主管人员应在应税行为发生后,及时办理备案,以享受减免政策。
(四)增值税计算公式:
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期初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转出(含不予免抵退数额)+当期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4%)]×4%/2
第十五条 营业税
(一)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财务部对境内提供应税货物、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应向税务机关申报营业税,并按规定税率缴纳税金。
(二)属于差额征收范围的应税营业税行为,应报税务机关备案,方可办理差额的抵减。
第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代扣代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税额。
(二)个税征收标准起征点3500元,工资薪金收入的个税计缴税率如下:
|
级数 |
扣除三险一金后的月收入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
1 |
小于5000元 |
3 |
0 |
|
2 |
5000-8000元 |
10 |
105 |
|
3 |
8000-1.25万元 |
20 |
555 |
|
4 |
1.25-3.85万元 |
25 |
1005 |
|
5 |
3.85-5.85万元 |
30 |
2755 |
|
6 |
5.85-8.35万元 |
35 |
5505 |
|
7 |
8.35万元以上 |
45 |
13505 |
(三)特殊情况可以办理个人所得税减免的,由税务主管会计按税务规定负责办理减免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一)每年5月、11月为土地使用税、房产申报期。主管税务会计应在税务指定申报日之前,按《房产税暂行条例》、《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文件的规定,对未享有免税的房产及土地进行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所属期相关房产及土地信息,据实缴纳税金。
(二)申报时,主管税务会计比对:应对应税房产税的房屋租金收入、应税营业税的房屋租金收入,两者应保持一致,如不一致,需查找原因,并报告财务负责人。
(三)房产税计算公式:
从价计征:年应纳房产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年应纳房产税=年房产租金收入×12%。
(四)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
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相关税率。
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依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及其相关税收法规规定每季据实预缴,次年进行汇算清缴。
(二)在汇算清缴时,主管税务会计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发生的有关涉税事项(包括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需报税务机关备案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三)申报时,主管税务会计应依照税收法规规定,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并按照《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要求,真实、准确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会计决算报表及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备案事项相关资料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并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与税务机关结清税款。
(四)企业所得税额计算公式:
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利润总额+或-调整项目〕×相关税率
第十九条 印花税
(一)财务部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规定对应纳税凭证缴纳印花税。
(二)应纳税凭证包括: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借款合同、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帐簿;
(4)权利、许可证照(如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
(三)上述应纳税凭证的管理人(除与*队军**签订的军品*器武**合同),应于当年向税务主管会计汇总申报凭证的类型及金额,由税务主管会计核定印花税额,报财务部负责人审批后,在税务指定地点购买印花税票。
(四)印花税票由应纳税凭证管理人凭应纳税凭证正本到税务主管会计处领取,并在应纳税凭证上足额粘贴印花税票,税票盖印或画两条横线注销。
(五)业务适用的印花税税率如下:
(1)记载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的营业账簿×0.5‰;
(2)其他营业账簿×5元/本;
(3)权利、许可证照×5元/份;
(4)购销合同、技术合同金额×0.3‰;
(5)加工承揽合同金额、产权转移收据金额×0.5‰;
(6)借款合同金额×0.05‰;
(六)应纳税凭证的管理人对印花税的计缴纳负责,如有当年未向税务主管会计上报应纳税凭证情况,造成印花税遗漏未报的,应负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其他税种的报税工作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