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观】热胀冷缩,多出来的50吨油去哪了?

“我这有多出来的柴油你要吗?

比你从油库买要便宜700块一吨。

油品不用担心,

都是供给中铁各局工地的,

到时候我把你车牌报进去,

你自己直接去油库拉还不放心吗?”

正在油库加油的凌某某被一个搭话的陌生人这番话吸引,将信将疑地添加了对方的微信好友。

添加好友后,两人在微信上谈好价格和吨数后,凌某某按照约定的时间去油库 报上自己的车牌号,签了个字就把油领了出来

第一次“合作”如此顺利,虽然明知这名男子的柴油来路不正,但想到自己也有利可图,两人心照不宣达成了 长期合作

物美价廉还“正规”,

这名神通广大的男子究竟是何许人也?

他既不是当地手眼通天的“地头蛇”,也非油库内部监守自盗的“硕鼠”,这名神秘男子就职于河南某运输有限公司,和凌某某一样,他也是一名 驾驶员

该公司承接部分中石油铁工油品销售有限公司油品的运输业务,程某某是公司派驻在台州的驾驶员,其与同事许某某共同负责公司在台州地区的运输业务。

程某某在一次运输过程中意外发现,从油库出库的柴油是 以吨为单位 计数, 每吨1220升左右 ,而中铁各局工地接收柴油是 以升为单位 计数,吨升比固定为 每吨1190升 ,出库和接收之间的吨升比不同,如果有心操作每吨都可以剩余30升左右的柴油。

这是为什么?

程某某敏锐地察觉到,公司与中铁各局工地所签订协议里的吨升比,是按照全国平均气温水平确定的,但由于南北方气温差异,台州地区夏季气温较高,由于 热胀冷缩 导致等质量的柴油在南北方的体积不同,于是就多出来了这一批“正规”的柴油。

程某某把这个意外发现告诉了许某某,二人就动起了歪心思,既然是多出来的油,不如自己私下卖了赚点外快!

由于工作调动许某某当时离开了台州,二人商定由程某某负责具体的操作,事成之后五五分成,于是就有了开头程某某在油库搭话前来加油的凌某某的那一幕。

每次卖油之前,程某某都会通过电话或微信联系凌某某,商定好时间、价格后,程某某向油库报备凌某某所开的油罐车车牌号,以自己来不及送让买方自提的名义,将多出来的油从油库卖给了凌某某。

经审查,按照中石油铁工油品销售有限公司(甲方)与某运输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油品运输服务协议“ 实际密度大于约定的吨升换算时,亏损部分由乙方自己承担,实际密度小于该密度时甲方不追究多余油品,即因温度变化等导致的油品体积变化,由运输公司自负盈亏 ”。

由于密度不同导致的油品体积变化,少掉的部分亏损由公司负责,多余的油也归公司所有,公司的要求是 将多出来的油品到公司报备,由公司统一处理 。由于台州地区的业务是公司新拓展的,缺少对应的监管,全凭员工自觉,程某某2019年还报备过几次,2020年就没有报备,这才让程、许二人钻了这个空子。

经查,从2020年5月开始,短短4个多月,程、许二人非法侵占公司 50吨 柴油卖给凌某某,从中 非法获利21万余元 。凌某某作为油罐车司机,对于油价了如指掌,别人主动兜售的低价油肯定来路不正这一点,其实他也心知肚明,但就为了赚点利差,收购程某的柴油十余次,用于自己工地上使用或私下转卖给了他人,从中 获利2万7千余元

黄岩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程、许二人基于运输、经手油品结算填报的职务之便,将不报、少报多出的柴油并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应当以 职务侵占罪 追究二人刑事责任。凌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应当以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鉴于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退回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了谅解,区法院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 职务侵占罪 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 一年六个月 ,缓刑二年;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 一年三个月 ,缓刑二年;以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判处被告人凌某某有期徒刑 一年六个月 ,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三被告人均认罪服判。

检察官提醒

正所谓学好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但是有些人却不把知识用在好地方,反倒是用在了违法犯罪上。

也在此诚告各位司机师傅,要在 正规的油库、加油站以正规方式购买油品 ,切勿因贪一点小便宜而去购买“私油”,不仅无法保质保量,还可能触犯法律,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