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死刑政策:我国一贯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死刑原则。从我国的死刑原则上可以看出我国将长期坚持不废除死刑的政策,但同时我国刑法也在逐步取消非*力暴**性罪名的死刑条款,可概括为"少杀""慎杀"
国际死刑政策概况:
1、 联合国废除和限制死刑的努力及进展
联合国成立后一直致力死刑的限制、减少和废除先后通过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与决议。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权人**宣言》(反对残忍的不人道的或*辱侮**性的待遇或刑罚)
1966通过《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死刑适用条件进一步阐释)
一系列决议:联合国大会A/RES/2857(XXVI)、A/RES/62/149……
经社理事会:第1984/50号决议、第1984/50号决议附件、第63/168号决议、第65/206号决议和第67/176号决议……

联合国大会
2、联合国为何积极推动废除死刑(西方视角考量):
①惩戒观念:
死刑惩戒的作用更多是安慰社会或者受害人亲属的情绪,但在西方社会里,不少人从小受宗教或政治学说的影响,或多或少有些情怀,首先,他们觉得任何人都没有权力剥夺另外一个人的生命,哪怕是国家机关也没有权力剥夺罪大恶极的人的生命,其次,他们不认为一死百了下了地狱了就是最严厉的惩罚,可能永久剥夺一个人的自由,让其每天忏悔是更合理更严厉的惩罚。所以,死刑在不能起到安慰受害者亲属和社会情绪的情况下(甚至可能还会引起一些人的反感),其并不能很好的达到惩戒效果。
②威慑作用:
西方犯罪学家有研究,犯罪分子在实施严重犯罪的时候往往考虑的不是犯罪后"自己是否会被惩罚",而是在考虑"犯罪后能否逃避抓捕",另外有些犯罪分子可能本来就偏激,自己也不想活了,毕竟有时候活着比死去痛苦,比如先杀了几个人然后自己还要再自杀(甚至也发生在没有死刑的地方)。那么这个时候死刑的威慑力其实比较鸡肋。
其次,死刑应该适用于什么样的犯罪才能起到最好的震慑作用?严刑之下会不会将本来只杀一个人的罪犯推向更加极端的地步,"反正杀一个也是死,杀多个也是死,不如再多杀几个。"或者,"反正杀一个已经是死罪,不如把潜在的目击者全杀掉,这样反而还有机会逃避抓捕。"
③刑罚成本:
美国有这么一项统计,执行一个死刑犯要花费社会成本230万美元,而执行终生监禁花费的社会成本是50万美元。因为毕竟涉及人的生死,需要慎重考虑,所以在*权人**保障完备的国家里,死刑案件要不断审理,上诉,驳回,审理,再上诉,在美国,平均一个死刑犯的审理过程达十数年,这十数年的律师费,证据收集费用,收监费用(往往死刑犯是单独收监,成本更高)加起来不菲,这也难怪死刑司法成本会如此之高。可是如果不进行这些程序,又会有违西方社会所信奉的社会价值。所以,欧洲在考虑是否废除死刑的问题上,应该也有节约成本这一方面的考量。

我国关于死刑问题的国际参与:1998签署联合国相关公约,但未批准成为国内法,保留死刑。
保留死刑的考量:
1、 避免伤害民众朴素正义感和社会正义感:发挥法律对社会的正面引导作用,保持民众的法律的信心
2、 对生命的尊重与预防作用:对于剥夺生命的犯罪中采取用生命弥补,体现了生命地特殊性,即不可用其他事物或手段来量化生命,在另一方面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同时收缩了刑罚权,防范受害者私下*力暴**解决,给社会造成更大混乱和危害
3、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的考量:人口众多、犯罪基数大, 有些地区人民群众接受文化教育程度仍较低, 法制意识也相对淡薄。死刑的威慑作用无可取代, 如果法律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威慑力, 刑法预防犯罪的功能也被很大程度上减弱。

观点碰撞:
1、 死刑允许国家剥夺公民的*权人**
需要注意的是,此观点建立在西方社会的国家与*权人**思想的基础上,具体来说,西方社会认为,公民出让一部分权利组成国家,因此国家在西方社会中被认为使侵犯公民*权人**的罪魁祸首,是公民争取个*权人**利的重点斗争对象。支持废除死刑体现了反对国家垄断*力暴**而对公民的*权人**造成侵犯。我国的国家性质与国家理论根本区别于西方国家,国家垄断*力暴**是基于保护绝大多数公民生存权与发展权考量。
2、 死刑并不具有特殊的刑罚威吓效果
在一些社会制度较为完善,国民素质水平普遍较高的国家和地区,死刑的威吓效果较小,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死刑对预防社会重大犯罪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威慑作用,更加适用于我国社会制度不够完善,优质教育普及程度小,国民整体素质水平欠佳的国情
3、保留和适用死刑,忽视了人为错误的可能性,而造成不能恢复的后果,如果由于司法错误造成错杀,将无法纠正。
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死刑的判决十分慎重,涉及死刑的刑事案件,一般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大大降低了涉及死刑案件的误判、错判
4、死刑的残酷性,不符合刑罚人道主义的要求。
关于人道主义,世界各国并没有统一的具体标准,因此用西方的人道主义和*权人**标准来约束中国的司法实践,显然缺乏合理性。我国的死刑并不意味着酷刑,执行过程中也包含着对死刑犯人格尊严和相关权益的保护
5、根据社会契约论,国家或社会无权剥夺其人民的生命。
西方国家大多有着自己的宗教信仰,这也就决定了他们废除死刑的根本原因。而在他们的信仰中,人类是没有权利如此惩罚人类的。只有神可以,如果人类想要处罚另一个人类,那就是侵犯了*权人**。所以他们没有死刑,因为他们觉得没有资格处罚自己的同类。

结语:死刑的存废不仅仅是一个社会性问题,其中包含的法理学观点十分复杂,废除死刑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类文明的进步,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必须从法律所适应的社会基础出发,即在推进减少死刑与禁止酷刑的过程中,不可罔顾社会实际,一味理想化地实施,同时也要警惕少数*华反**势力借此议题作为攻击中国地舆论*器武**,坚定地维护国家安全,共同推进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地进步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