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城律师
编辑 | 七月
作者 | 槐城律师 王凤媛

王凤媛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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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五个女博士”胶原蛋白饮料品牌大范围投放的电梯视频广告,引发争议,登上热搜。
广告中,几位女性面目狰狞、握拳嘶喊:“老公气我,喝!”“又老一岁,喝!”,这则魔性广告利用女博士噱头、贩卖容貌焦虑,令人不适,被认为不尊重女性。

“五个女博士”品牌因发布低俗广告、虚假宣传被投诉举报,5月12日,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已对此进行立案调查。
目前正在收集证据材料、约谈品牌方,将在90天内结案。
广告营销是产品的主要宣传推广方式之一,商家为了引人注目、激发产品受众的购买欲,通过广告正向追捧、反向*压打**,可谓花样百出。
然而广告除了不能弄虚作假的基本要求,还要符合公序良俗。
为了搏出位,恶意调侃受众群体,终将赔了夫人又折兵。
“五个女博士”品牌广告的立案调查,虽然尚未结案,但此前已有多例发布广告涉嫌*辱侮**女性被处罚的案例。
1
不尊重女性被处罚
上个月,上海一家形象设计公司发布的广告,被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发布、罚款20万元。
这家公司的主要经营项目是脱毛服务,被罚的是其自行设计的两张海报广告。
一张海报“全球脱毛专家”的内容,两位身着泳衣的女士和一只毛发旺盛的猩猩一起,手拉手一起跳进湖泊里的背影图片。
另一张海报“全年无忧脱毛体验”的内容,一扇门内身着紫色底色、白色圆点点缀的连衣裙和红色高跟鞋的女性,门外站一只身着相同服饰的全身毛发的猩猩。将脱毛服务比作“猩猩”变美女的“魔法”。
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认为,该公司发布的上述海报广告,存在刻意营造出“多毛体态”的猩猩与女性模特的鲜明反差感,没有对社会公众采取正确的引导。
对于“多毛体态”的群体,尤其是“多毛体态”的女性群体没有给予应有的尊重。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的行为,因此依法作出罚款和责令停止发布的行政处罚。
2
广告元素禁忌多多
广告除了不能违反公序良俗,还有很多元素不能使用。
根据《广告法》第9条的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旗国**、*歌国**、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力暴**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以上并非广告禁止情形的全部,整部《广告法》,大半部是广告的内容要求,要想不踩雷,切得仔细研究。
3
槐城律师建议
结合广告违法的行政处罚案例与实务经验,槐城律师提供如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广告不仅要考虑宣传效果,还 要审查是否依法合规 ,否则花大价钱打出的广告不但可能打水漂,还可能被罚巨款,得不偿失;
2.委托他人设计的广告方案, 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委托方和受托方各自的审查责任 ,如因广告内容违反《广告法》被处罚,责任如何划分,损失如何承担;
3.在广告发布前, 建议就广告内容的合规性咨询律师,避免因广告违法造成经济和商誉损失 。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旗国**、*歌国**、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力暴**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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