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清案件事实,交出检察答卷。辨明是非曲直,传递法治声音。为加大普法工作力度,提升全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常德检察推出《常检说案》栏目,讲述办案故事,还原案件真相,阐释案中法理,做好以案释法,助推法治宣传。本期《常检说案》走进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湖南省首例“自洗钱”案件。
追踪“二少爷”
——临澧县检察院起诉湖南首例“自洗钱”案获判
为了掩饰贩毒所得,费尽心思“暗箱操作”,骗用他人微信收款码收取毒资,企图将毒资“洗白”……殊不知,等待他的是法律的制裁。

2021年6月,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省公安厅督办的“3·11”系列贩卖*品毒**案时,通过细致审查案件证据,深挖出一条贩卖*品毒**并“自洗钱”的犯罪线索,并及时追诉漏罪漏犯。2021年9月,犯罪嫌疑人徐某被追诉到案;同年11月23日,临澧县检察院对徐某提起公诉;同年12月15日,徐某因犯贩卖*品毒**罪、洗钱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这是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湖南省首例“自洗钱”案,该案被评为湖南省检察机关2021年度优秀案件。
“ 二少爷”初露端倪
2021年6月,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了犯罪嫌疑人周某等贩卖*品毒**案。在审查周某的微信转账记录中发现,周某在2021年6月给一个微信昵称叫“二少爷”的人频繁转账20余次,每次转账金额相对稳定,不是1000元就是2000元,而且基本上都是在收取买毒人的“毒资”后就立即向“二少爷”转账。直到审查起诉阶段,周某始终无法解释清楚与“二少爷”的多次转账交易。据此,办案检察官分析,“二少爷”很有可能是给周某贩卖*品毒**的上线,立即制作了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并送交公安机关,要求查清“二少爷”身份、周某与“二少爷”双方交往及经济往来的相关证据。
通过犯罪嫌疑人的微信转账记录,办案检察官初步判断“二少爷”极有可能涉嫌贩卖*品毒**。但由于周某“零口供”,无法从周某身上突破。因此,“二少爷”是谁、是否涉嫌贩卖*品毒**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撑。办案检察官没有气馁,再次查看周某、同案人汪某及多个买毒人在案发时段的微信信息和通话清单,根据公安机关查明的“二少爷”有关身份信息展开讯问,终于在汪某的一条语音消息中发现端倪,嫌疑人徐某就此浮出水面。原来,微信“二少爷”原是杨某所有,杨某作证,他受徐某蒙骗将“二少爷”的微信收款码和所绑定的银行卡提供给他收取“毒资”。
根据补充侦查的证据,临澧县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对“二少爷”予以追诉,并指控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品毒**罪和洗钱罪。

“二少爷”原形毕露
与周某一样,徐某归案后拒不供述多次贩卖*品毒**的犯罪事实。办案检察官对其出示了相关证据后,徐某的防线渐渐崩溃。办案检察官又利用提审的机会,宣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徐某最终如实供述了多次给周某贩卖*品毒**和骗取“二少爷”微信收款码收取毒资的犯罪事实。
经查,2021年4月至6月,徐某利用自己快递员的身份,借机藏匿*品毒**,向其他人员销售*品毒**20余次。在贩卖过程中,徐某为隐瞒贩毒非法所得,向其好友杨某谎称自己的微信无法收款,骗取了杨某的微信收款码和银行卡。买毒人将毒资转入杨某的微信账户后,徐某采用“小额多笔”的方式,用杨某的银行卡将毒资全部取现,用于购毒及日常消费。
“自洗钱”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品毒**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七类上游犯罪之后,对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自行“清洗”以使之合法化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作了修改,明确将“自洗钱”入罪。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不再作为后续处理赃款的行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单独构成洗钱罪。
本案中,徐某实施*品毒**犯罪后,为掩饰其贩卖*品毒**所得的性质和来源,使用他人的微信、银行卡收款并将毒赃转移的行为,应定性为洗钱犯罪,与贩卖*品毒**罪数罪并罚。

“二少爷”认罪获判
2021年11月23日,临澧县检察院以贩卖*品毒**罪、洗钱罪对徐某提起公诉。同年12月25日,徐某贩卖*品毒**、洗钱犯罪案件正式宣判。临澧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是*品毒**却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徐某为掩饰、隐瞒*品毒**犯罪所得,通过使用他人微信账号、银行卡转移资金,构成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对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该案是全省首例“自洗钱”案。由于证人杨某及时证明他将“二少爷”微信收款码及绑定的银行卡交给徐某取款的情况,办案检察官根据银行出具的交易记录和电信部门出具的通话清单,仅用了5天时间就完成了自行补充侦查和审查起诉工作;提起公诉后20天,法院遂作出判决,做到了“快立、快诉、快判”。
【检察官说法】
“自洗钱”入罪,是我国反洗钱工作在刑事立法上的重大突破,司法机关不仅追究为他人掩饰、隐瞒*品毒**犯罪等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性质的刑事犯罪,对于掩饰、隐瞒自己上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性质的,同样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
洗钱手段多种多样,犯罪分子可能会骗取你的账户帮忙变现,或使用你的金融账户进行投资行为,又或者用你的外汇额度将资金转到境外,这些都可能涉嫌洗钱犯罪。怎样才能更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远离“洗钱陷阱”呢?对此,检察官提醒:
不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和银行账户;
不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转账或提现;
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办理金融业务;
切勿随意泄露个人信息;
对网络信息时刻保持警惕;
切不可贪图小利铤而走险,否则错上加错、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