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觉得做饭是我的一种解压方式,因为可以完全放空思绪,所以就导致今天在炒菜的间隙,突然发现劳动关系中的双方和淘宝买卖双方好像有那么些很有趣的相似之处(别问我咋想的,仅是个人观点哈)~[耶]
角色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不同层次、类别的劳动能力“商品”,在这里我们可以看成是卖方;用工单位付薪购买劳动者的这种劳动能力或劳动成果,所以在这里用工单位我们视为买方。淘宝平台上店主通过淘宝平台认证为“合格的劳动者”提供各类别的商品、买家通过淘宝平台去购买各类商品。
管理中介
劳动关系中双方通过签署劳动合同建立“购买”关系、劳动监管机构作为管理平台,对双方关系进行管理、各类劳动法规等对双方劳动行为进行约束。淘宝平台的购买关系中,双方通过下单购买的方式自动形成购买关系、淘宝平台作为监管机构对购买行为进行管理,而消费者权益法、合同法等对双方的买卖行为进行约束。
合作心态
1.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希望花最少的成本获得最高的效益,也就是生产率最大化;劳动者希望付出最小的“力气”(时间、脑力值)获得最大的收益(报酬,含各项福利、情绪价值等);
2.淘宝买卖中,买家希望用最低的价格买到同类别最好的商品,当然对于各项补充的“福利”如:包邮、客服服务、运费险、退货政策等也是考虑的综合因素;卖家当然是希望商品卖出价格越高、获得的利润越高。
“买卖”双方在合作的过程中,好似都存在着一定的“博弈”。
“试用期”和“七天无理由退货”
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和淘宝平台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某种程度上都是对双方“合作磨合期”的一种保护约定,在此期间内大家自由的相互选择。当然,劳动关系中的“试用期”退出机制要更复杂一点,毕竟对人的管理还是要复杂的多。
当然,过了如上“约定”退货期后,你就不难理解一个“职场现象”了:员工一边天天吐槽工作、吐槽老板、嚷着要离职,但是另一边还是天天照常上班;某老板天天骂人不好用、能力太差,但是想到要花成本解除又情愿一直“隐忍不发”,归根结底都是花了钱的想着让自己买到性价比最高的“商品”,而买到不合适的商品又发现事后的“退货”成本好像也挺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