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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摘要】
“这是我自家亲戚的小孩子,我家亲戚都跟我商量好了,是为了锻炼他才让孩子放假了过来我这边帮忙,为什么说我雇佣童工?”面对铜川市劳动监察保障支队以雇佣童工为由的2.5万元处罚,市民苏某一脸不解,显然对于劳动监察的认定和处理十分不满和疑惑。
一直都无法理解处罚的苏某自是不愿执行处罚,也不再关注此事。然而,时隔一年,铜川市人社局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2.5万元人民币被法院强制从自己的银行卡中划走,而此事也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关注。
作为当事人的苏某十分懊恼,自己只不过是好心给自家亲戚的小孩提供了一个暑假锻炼的机会,怎么就算雇佣童工了?

在苏某看来,双方也都约定好了,亲戚把孩子送到自己的烧烤店帮工,而自己则月付1500元的工资。在苏某看来,自己还对亲戚特别关照了,支付的工资都比其他暑期工高了许多呢。
并且,当时还是劳动铜川市劳动监察保障支队在店里调查时,主动“诱骗”他们与孩子签署了劳动合同,在这之后自己就莫名其妙因雇佣童工被处以罚款了。

不少网友都认为,苏某这是遇到了劳动监察部门的“钓鱼执法”了。劳动监察部门甚至对此直言不讳,说自己让孩子补签《暑期工劳务合同》,只是在补充调取苏某违法雇佣童工的证据,自己也已经掌握了烧烤店雇佣童工的其他证据。
【以案释法】
在本案中,产生了一些法律问题的疑问,下面一一进行分析。
一、什么是童工?
童工,指未满16周岁受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的少年儿童。通俗来讲,在我国,凡是年龄没有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不得被用人单位招聘为劳动者,如果有用人单位招收童工,则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劳动关系认定的实质在于,劳动者要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进行劳动。
而本案中,苏某与亲戚家小孩的关系则可以认定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
因为小孩是在苏某的烧烤店里工作,实际上是受苏某的管理,具有一定的人身依赖性,而苏某在接受小孩提供的劳动的同时也在对之支付报酬。
也就是说,双方存在身份、组织和经济上的从属关系,即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指派的关系。
因为苏某与亲戚小孩成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作为劳动者一方的小孩并没有年满16周岁,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童工,属于违法雇佣童工,所以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童星算童工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依照法律规定,童星并不属于童工,我国劳动法对于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作了例外的规定,在符合特定的条件下,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从事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
事实上,在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诸如陶艺,影视作品的少儿角色还有体操等体育事业领域,都“必须从娃娃抓起。”但是,即使是在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可以收纳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用人单位也必须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等权利。
三、为什么劳动监察部门“钓鱼执法”,但法院却支持对苏某强制执行?
原来,劳动监察部门属于行政主体,对于苏某雇佣童工的行为具有处罚权,虽然在取证的过程中存在“钓鱼执法”之嫌隙,但是最终也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到了苏某手中,《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也明确载明,如果不服处罚可在六个月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而在接到劳动监察部门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后,苏某既没有选择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随着时间的流逝,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时效期间均已过期,原则上苏某只能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理。
而未积极寻求救济的苏某在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时效期间均过期后仍然无所作为,随后劳动监察部门便下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并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
苏某的烧烤店在事实上确实存在违规使用童工的行为,虽然劳动监察部门在调取证据时有些许违法之嫌,
但是苏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却并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所以法院最终支持了对苏某强制执行。
雇佣童工是对于未成年人的压迫,对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都会造成严重的影响,正因如此,我国法律才会对此予以规制。
如果放任用人单位招用童工,那么过早从事工作、荒废学业等问题就会严重损害未成年的身心健康。所以用人单位须谨记,雇佣童工这条红线碰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