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涉税风险与解析 (建筑公司须关注的12项涉税风险点)

建筑公司须关注的12项涉税风险点,注意建筑行业的三个涉税问题

建筑公司须关注的12项涉税风险点,注意建筑行业的三个涉税问题

自“营改增”后,建筑行业遗留下来的税务问题特别多:缺进项、无发票、挂靠......

今天,华创君梳理出了 建筑企业12项典型的涉税风险点 ,大家一定要关注。

风险01 取得预收款项未按规定预缴税款

根据 财税〔2017〕58号 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 收到预收款时 ,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但部分建筑企业对政策不熟悉,导致未能及时预缴税款,造成税务风险。

另外要注意,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规定,纳税人 跨县(市、区) 提供建筑服务,应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 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风险02 跨年度建筑劳务收入未及时确认

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 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但部分建筑企业可能 没有区分会计和税法的收入确认条件 ,导致未能及时确认收入,造成滞后的税务风险。

例如,A建筑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建造固定造价合同。工程要花3年完成,但在第2年,A公司得知B公司发生财务危机、资金周转困难,后续的款项无法收回。按照会计准则,是不应该确认收入的。这时候,A公司应该进行纳税调整,按照 国税函〔2008〕875号 的规定,确认收入。

风险03 缺失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

缺少成本费用的抵扣发票,是建筑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涉税风险极大。

为避免税负过重或税务违规,建筑企业在业务交易前,应当 注意上游能否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风险04 虚开增值税发票

在接收上游供货商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时,建筑企业应当仔细 确认发票的有效性

建筑企业需要发票抵扣进项,但上游企业不一定有开具专票的资格。于是,极可能选择购买或者不按规定*票开**。一旦接收这类发票,建筑企业容易面临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

风险05 承租建筑施工设备的发票税率出错

建筑企业即便取得了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该确认税目税率是否准确。

如建筑企业比较容易混淆的“建筑服务”与“租赁有形动产”两个税目。在企业承租脚手架、钩机等施工设备时,出租方还给配备了操作人员,那么就应取得税率为9%的增值税发票;如果没有配备,纯粹租赁业务的话,应取得税率为13%的增值税发票。

风险06 未按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会产生对大气造成污染的粉尘等污染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规定,应该缴纳环保税。

由于环保税法开征时间不长,所以部分建筑企业忽略了该项税种,导致少缴税。

风险07 电子形式的应税凭证未缴印花税

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采用电子化的合同。尤其是建筑企业,业务链比较复杂,合同多,管理起来就麻烦。而电子合同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

不过,千万别忽略了交电子合同的印花税。

风险08 简易计税项目申报抵扣

根据 财税〔2016〕36号 规定,在提供规定的项目建筑服务时,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而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是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有的建筑企业,可能容易混淆可抵扣的发票和不可抵扣的发票,从而造成较大的财务风险。

风险09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未留存备查资料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要将规定的 证明材料自行留存备查

风险10 纳税义务时间内未预缴税款

建筑企业可能经常遇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到了,但对方却没有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于是,有的建筑企业会认为,只要不收款就不确认增值税收入。

根据 财税〔2016〕36号 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 收讫销售款项 或者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 的当天;先 开具发票 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也就是说,*票开**时间为纳税义务时间;如果没有*票开**,就按照收款时间或者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如果没有合同约定时间,就按照服务完成的当天为纳税义务时间。

所以,当建筑企业没有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收到款项, 建议双方再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推迟付款时间。

风险11 兼营销售未分别核算

这点我在昨天的文章 《合理避税方法丨企业增值税的9种节税手段》 中,已经提到过。

如果不分别核算税率或征收率不同的项目,就会导致税率适用错误,造成风险。

风险12 跨省项目人员未办理全员全额扣缴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 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 不办理申报的话 ,建筑企业就会面临工程所在地、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重复征税 的局面。

有的建筑企业就没在工程所在地申报,导致被工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了个税。而建筑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也不会进行扣除,还得申报缴纳个税。

以上就是华创君对建筑企业的12个涉税风险提示了,后续,华创君还将更新更多行业的涉税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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