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刘某与王某原系好友,2014年10月,王某以急用钱为由,通过电话向刘某借款30万元人民币;由于刘某在外地工作,当即通过当地银行给王某汇去,电话上双方说好两个月内还钱。借款后,虽然两人多次见面,但刘某碍于情面,也未让王某打借条。借款到期后,王某未按约定向刘某还款。刘某考虑到王某无钱也未索要。到了2015年的年底,王某仍未向刘某还款,刘某也正好有事要用钱,就通过微信聊天王某索要,王某以无力偿还推诿,答应说两个月后还。在此约定的期限到期后,王某仍未还款,此后、刘某的电话、微信被王某拉入黑名单。刘某不想通过私人撕破脸解决,2016年10月,刘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王某偿还借款并承担银行同期利息。
裁判:某区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后,依法传唤王某开庭审理,但王某未到庭,也未答辩;庭审中,刘某向法庭提供了银行汇票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并提供了证人证言。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系从事法律工作的公务人员,双方进行如此数额较大的借款,即使刘某当时未让王某书写借条,事后也应及时补写;刘某作为法律人士、通常说来具有比一般大众更为谨慎的注意意识。况且刘某作为公务人员,一次性向他人借款30万元,与其收入不符,违背常理。刘某提供的微信记录存在瑕疵,证人系刘某同事,银行汇款记录名字与王某不符,故不予采纳。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改判为王某偿还刘某借款30万元,驳回刘某请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刘某提供的证据是否能形成证据链证明双方借款事实的存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必须具有真实性,包含两方面的内容1、主体真实;2、内容真实。二是具有完整性、关联性;完整性是指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时,必须完整的提交整个微信聊天记录,不能只提交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而对自己不利的部分予以删减或者不提交。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使用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须与借贷事实有关联,如聊天记录中提到了借款金额、借款交付、利息约定、还款时间等等;三是需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条。司法实践中,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没有出具借条或者签订借款协议,而是通过电话或微信聊天的方式向出借人提出借款,出借人给借款人支付借款后,难以收回,产生纠纷,本案正是这种情况。
本案二审法院认为:刘某与王某的借款虽然没有书面证据,但微信记录、银行汇票、证人证言之间已形成证据链,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借款事实的存在。而王某不到庭答辩视为放弃抗辩权,王某在收到起诉状后,也未提供不存在借款事实的证据,故对刘某的诉讼请求本金部分予以支持,鉴于双方未约定利息,对刘某主张王某支付银行同期*款贷**利息的主张予以驳回,彰显了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