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一、备案管理依据
根据《甘肃省卫健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管理的通知》和《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精神。
二、备案管理的对象
会宁县范围内城市、乡镇和村申办诊所的个人,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和设置坐堂医师的药店。
三、备案管理的条件
(一)在城市申办诊所的个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连续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可在执业范围内开办诊所,实行备案制管理。
(2)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的中医专长医师经注册后,可在执业范围内开办中医诊所,实行备案制管理。
(二)在乡镇和村申办诊所的个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连续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可在执业范围内开办诊所,实行备案制管理。
(2)取得中医一技之长《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可在辖区县域内乡村以个体经营方式开办中医诊所;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的中医专长医师经注册后,可在执业范围内开办中医诊所,实行备案制管理。
(三)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诊所、卫生室、医务室、护理站)实行备案管理。
(四)设置坐堂医师的药店,应具备规定的开设诊所所需的条件。
四、备案管理实施时限
从2021年9月起实施。
特此公告
会宁县卫生和健康局
2021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