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为大家介绍了《劳动法》实务解析:“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及注意事项。本期与大家一起探讨:关于培训“服务期”的相关规定,及注意事项。

概述:企业可以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并与员工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如果员工在工作中违反了服务期的约定,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要支付给用人单位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超过单位提供培训的金额。
本篇目录:
-01劳动法对于“专项培训”的相关规定
-02关于培训“服务期”的注意事项
01-劳动法对于“专项培训”的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02-关于培训“服务期”的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并产生费用,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专项(技术)培训的特征:
-更为专业的知识和技能,针对性较强,一般针对个别员工;
-纳入专项培训费用和预算进行开支,费用通常较高,涉及交通费、食宿费、培训津贴等;
-需要脱产培训。
3、流程上:事先约定、事后确认、保留凭证。
4、劳动者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向单位支付专项培训费用及违约金。
好啦,本期为大家介绍了《劳动法》实务解析:关于培训“服务期”的相关规定,及注意事项。若有企业个性化问题欢迎探讨,对我讲述的不妥之处,请多多包涵,也非常欢迎大家的指正和讨论。下期将为大家分享:关于“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及注意事项。期待与大家一起学习、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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