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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是案例分析文章总第66篇
主题是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第38篇 之房产第27篇.
法条适用:《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9条
当事人中:
绿色字迹 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被告或原告方,结果是胜诉。
黄色字迹 为第三人,或者是原告亦或者是被告。一般是被执行人
红色字迹 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被告或原告方,结果是败诉。

提出问题
城市里的上班族在城市里购买一套房产用于正常居住,工作,生活需要。但在农村老家宅基地上还拥有可以用于只能居住的老屋时。是否可以基于《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9条规定的生存住房请求权排除执行的权能呢?
今天就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一直维持原判的案例。来探析法条背后的逻辑。

裁判要旨
《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规定之目的在于保障买受人生存权,即便买受人名下另有一套房屋,但如果不能满足买受人基本居住生活需要,方有排除强制执行的必要。

案例索引
① 2011年5月17日, 李德安、蒋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与 石化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二审第三人) 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案涉房屋,建筑面积79.27平方米,单价4605.56元/平方米,总价款365083元。李德安、蒋美于2011年5月17日交*证办**费4000元、购房款365083元。
② 2011年8月8日, 石化公司 将房屋交付给李德安,蒋美居住、使用案涉房屋至今。目前,案涉房屋登记权利人为 石化公司 ,未办理分户产权证,也未办理备案登记。
李德安在简阳市 平窝乡 有一套住宅,蒋美在简阳市 三星镇 有一套住宅,均为 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 。除前述两套房屋及案涉房屋外,李德安、蒋美在成都市22个区(市)县无其他住房。
③ 2012年5月, 进出口担保公司(申请许可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它案保证人) 与 博力迅电池公司(它案债务人,被保证人) 签订融资担保《委托合同》, 博力迅电池公司 委托 进出口担保公司 为其在中国进出口银行4亿元*款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④ 2012年10月12日, 石化公司(它案反担保人) 与 进出口担保公司 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为 博力迅电池公司 对 进出口担保公司 的债务提供抵押反担保。
石化公司 自愿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以位于成都市双流区××街道××路××段××号“雅南居”建筑面积5612.59平方米的房屋提供反担保,之后上述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从2012年10月10日至2018年4月9日。
⑤2019年 一审法院就 博力迅电池公司 未按约还款, 进出口担保公司 为博力迅电池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 进出口担保公司 遂向一审法院起诉 博力迅电池公司 ,判决确认了 进出口担保公司 有权就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⑥ 2019年11月7日,一审法院在执行裁定对上述房屋进行拍卖
⑦ 李德安、蒋美 以其系案涉房屋的购买人为由向一审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一审法院裁定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
⑧ 进出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不服,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渝民初125号
结果: 驳回进出口担保公司的诉讼请求。
理由: 符合29条规定的生存住房物权期待权的构成要件 。
1.明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29条是27的除外规定。
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担保物权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优先受偿权的,有权对执行标的的价值先于无优先顺位的普通债权受偿。案外人若要阻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应当举证证明其就执行标的享有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优先于担保物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
2. 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就是前述规定中优先于担保物权的权利
3.符合三个构成要件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有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没有问题
二人在各自老家简阳的农村宅基地上虽有房屋,但简阳距离成都较远,简阳农村的房屋并不能满足该二人在成都的生活需要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全款

二审法院: (2021)最高法民终943号
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理由:
《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规定之目的在于 保障买受人生存居住权 ,
即便买受人名下另有一套房屋,但如果不能满足买受人基本居住生活需要,方有排除强制执行的必要。
李德安、蒋美名下房屋均位于简阳市乡镇上的农村宅基地,距离成都市城区较远,并不能满足被上诉人在成都市日常居住生活需要。

实务总结
本案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指导性案例。我们可以获取以下总结性的法律适用的问题。
1.通过个案进一步明确,第29条是第27条中的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包含内容 。
29条是基于生存住房物权期待权而设立的专门为普通买受者给予一套住房,就自己的生存居住权,包含生活必须等关键性要素的请求权获得支持的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许多经典案例都是通过依据了第29条的规定而判决了基于生存住房期待权的普通消费者,排除了执行的权利。这里放两个链接,大家可以有针对性的继续阅读。
最高法《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二十九条应严格适用,不得扩大解释
最高法●房屋套数不是《异议复议》29条规定物权期待权限定条件
上述两个案例与本案没有太大的联系,相对于本案来说,比较复杂一点。都是体现如何合理的适用第28条的三个构成要件以及如何细化的问题。能够给我们的生活提供及时雨。如何规避被执行的风险提供相当好的案例参考。

2.通过本案例进一步阐释了第29条基于生存住房物权期待权为何应当予以保护的原则。
人的生存权是最重要的,活着就需要居住,吃饭生存。可以说这是第一需要考量的权利。把生存居住权放在了担保物权及建设工程优先权之前,是社会进步的标识。对于一个普通的房屋购买者。有能力购买多数房产,如果想排除执行的话,需要参照《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来规范。
一个以一套住房来生存的消费者。无论是在立法者看来还是在司法裁判者看来。都是需要被特殊保护的。那么我们的法条即司法裁判就应该严格遵守这一原则。
3.对公平正义原则进行了扩大解释。并没有机械照搬法条。
如何认定一套住房,其实不是一个数学问题。而是一个 生活事实与法律条文相结合 的认定。
生活中有许多人在老家的宅基地上,可能修建和翻建一套只能用于居住的普通房屋,在过年过节时回家探访。从一个有社会常理人来理解的话。这套住房完全不符合其居住的目的和生存的需求。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及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并没有机械的按照数学原理去认定,所谓的一套住房还是有多套住房。
即使本案让一个普通的大妈来判定的话也会排除执行。

关键词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9条 生存住房物权期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