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赌博判刑量刑建议 (利用微信群参与赌博犯法么)

微信群赌博获刑案例,利用微信群赌博构成犯罪吗

微信作为一款免费的智能终端即时通讯应用软件,已发展成熟具有很强的大众普及性。微信用户可以通过“摇一摇”、“搜索号码”、“附近的人”、扫描二维码等方式添加好友和关注公众平台,微信软件还提供用户识别、社交推广、微信游戏、微信支付等娱乐、社会服务、金融等各项功能。因此,基于微信平台进行的赌博犯罪也日益增多。

司法实践中,利用微信群实施赌博犯罪的案件在行为定性方面经常存在争议,即开设*场赌**罪与赌博罪之争。要解决这一争议点,需从微信群的一般特点和具体案件案情两方面加以分析:

一方面,要把握微信群成员相对固定的一般特点。

1.从微信软件提供的建群方式来看,建群和扩群的方式具有特定性。以扫码进群、群员拉人等方式扩大微信群规模为常用方式,超过40人的群需被邀请人同意,超过100人的群需对方通过实名验证才能接受邀请,不可能随意扩张群规模。

2从微信群成员的关系来看,群成员之间具有特殊的关联性。受进群方式的限制,群员个体之间可能认识或者有共同关注,即群内成员会有某种关联性,从而将人员限定在特定的范围内,且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固定性。

3.从微信群的一般规模来看,群组成员人数存在上限。微信群的规模较此前的QQ群要小很多,微信群人数上限为500人,且100人以上的微信群主要针对实名验证用户。微信平台的服务限制使得微信群具有相对封闭性。

另一方面,要综合分析具体案件的组织架构、运营模式、参与人员等特殊情况。

1.微信群的管理是否具有强控制。微信群管理的强控制体现在群规、游戏规则的设定,群管理员(即涉嫌开设*场赌**的人员)对参赌人员的控制、约束等,有些还可能存在既定的奖惩规则。而涉嫌赌博罪的微信群则无此表现,“人合”大于“规则”。

2.微信群的人员架构是否具有组织性。通常来说,开设*场赌**罪中涉案人员的组织结构性要明显强于赌博罪。开设*场赌**罪的主要参与者有相对明确的分工,甚至自上而下有存在管理层级。而赌博罪以聚众为人员结构的表现形式,参与人员结构松散,没有固定的分工,地位相对而言较为平等。

3.微信群赌博活动是否持续、稳定。*场赌**通常有相对固定的营业时间,*场赌**的开设者有权确定赌博活动的开始、结束时间,并且在一段时期内持续、稳定地组织赌博活动,而一般的赌博活动没有固定时间,临时发起的情况比较多。

4.微信赌博的参赌人员是否特定。结合微信群的一般特点,赌博微信群是否开放是区分开设*场赌**罪与赌博罪的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场赌**的开放程度高,参赌人员范围广,因而对局人员一般不具有特定性。聚众赌博的开放程度低,相对封闭,参赌人员有局限性、特定性。

综合上述分析要点,在具体案件中,可以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网络赌博服务器电子数据、涉案人员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判断微信赌博的行为性质,争取有效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