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装修法律法规 (房屋装修纠纷管辖法院)

房子装修住建部也要查吗,房屋装修改造由谁监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2002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公布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 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 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二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

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三十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住建部网站

上海高院:房屋装修质量差,不属于市场监管局职责范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沪行申7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任,女,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伟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杭迎伟。

再审申请人马任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浦东市场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浦东新区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行终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任申请再审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其举报的事项属于浦东市场局的职责权限范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均未对“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处罚方式作出规定。原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错误,其有新证据能够*翻推**原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根据在案证据,2017年1月10日,马任向浦东市场局提出举报,反映上海绿通设计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通公司)在承接其上海市杨浦区国年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装修过程中, 存在拖延工期、装修质量差、野蛮施工破坏房屋公共部位以及对马任所提修理、重做、赔偿损失等诉求故意拖延、无理拒绝等违法行为 ,要求浦东市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规定对绿通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浦东市场局经核查发现对马任举报内容的监管不属于浦东市场局职权范围,于2017年1月19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1月25日作出《举报答复书》,答复马任举报事项不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马任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问题。2017年1月25日,浦东市场局电话告知马任决定不予立案。2017年2月3日,马任至浦东市场局处取走《举报答复书》原件。马任不服,向浦东新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浦东新区政府经复议维持了浦东市场局作出的《举报答复书》。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情形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依法对经营者处罚。该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浦东市场局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 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及装修工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马任要求浦东市场局针对其举报内容对绿通公司立案并作出行政处罚,显然不属于该局的职责范围。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区市场监管局对涉嫌违法的行为,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予以立案,对通过举报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浦东市场局收到马任举报后,经核查发现举报内容不属于浦东市场局职责范围,遂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相关情况电话、书面告知马任,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浦东新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亦无不当。马任向本院提交的材料不足以*翻推**原审判决。据此,原审判决驳回马任的全部诉讼请求正确。

综上所述,马任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任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周宏伟

审判员  肖 宁

审判员  吴俊海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宇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房子装修住建部也要查吗,房屋装修改造由谁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