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商标常识的法律常识有哪些 (商标申请成功争议怎么处理的)

商标申请再先原则是什么,商标法中先申请原则缺陷

引言

商标申请具有一定的流程,一般流程为确认申请商标的文字后选择对应类别,随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递交。

而众所周知商标申请也需要一定的显著性和独创性,否则容易在商标申请的过程中遇到驳回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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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甚者,在商标驳回后申请复审仍然无法获得初审公告。

在商标申请过程中,又有一种情况比较特殊,就是申请商标的一方被他人提出异议并称申请的商标是基于代理代表关系抢注的他人的商标。

若在商标异议或无效宣告程序中被认定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则商标就很有可能被异议而不予注册或被无效而被宣告无效。

什么是代理代表关系?

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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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律有以下三种解释:

▶其一,申请商标的一方与他人存在代理代表关系,代理关系在实践中一般体现为法定代表人,也就是一个公司的法人。

代表关系则一般体现为,一个主体经许可在国内经营销售他人商品进而与他人产生了代表关系。

代理人或代表人在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和被代表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他人的商标进行抢先注册,以此抢占市场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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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因为与他人存在一定的关系,比如申请注册商标的一方曾是他人公司员工或管理层,在离职后或者在职期间将他人未注册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

▶其三,在该法条中还规定了,必须是将他人在先使用而未注册的商标进行注册。

也就是说,因为与他人存在特殊关系而可能知晓他人存在在先使用而没有注册的商标,将该商标进行注册以后,他人就可以以该法条提出异议。

在先使用商标被抢注如何主张

一般情况下, 商标被抢注后会采取两个法条进行主张:

  • 对于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可以以第三十二条进行主张。

然而实践中,除开那些在还未注册时就进行了大量宣传并且在短时间内就取得了极高知名度的商标,很多商家和企业仅仅是将商标纳入规划或小面积使用而并未产生知名度,此时就不太容易以第三十二条的构成要件提起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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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因为存在特殊关系商标被抢注的案件,更多的是与公司之间存在合作的代理商在合作过程中知晓了公司已经使用但还未注册商标的情况,进而将商标进行注册,或者是公司的管理层在离职后申请注册公司未注册的商标。

  • 对于商标在先使用但没有产生知名度的这种情形,就可以以代理代表关系在对应的商标申请程序中进行主张,要求对商标不予注册或者无效宣告。

律师建议

第一:商标与品牌同样重要

很多企业对于已经开始使用的商标没有及时的进行注册申请,建议在使用的过程中要留存相应的能够证明其使用时间的证据。

比如此前女神来了商标一案中:

商标权利方在还未来得及申请商标注册的情况下,对节目进行大量的宣传与媒体报道从而使商标在短时间内取得了极高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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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多的公众对于该商标都知晓,此时就可以直接使用第三十二条进行异议。

若在此案中抢先注册女神来了商标的系权利方的工作人员,或者为与权利方合作的第三方公司,那么不仅可以适用第三十二条,还可以适用第十五条具有代理代表关系。

在具体适用第十五条时,若双方之间存在代理代表关系,则可以提交证明对方身份的对应证据,如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工商档案信息或以代理人出席活动的相关证据。

双方曾经签订的代表合同、经销合同、他人作为代表人对外作出行为的相应证据,以及他人可能知晓商标存在的对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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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若抢注商标的他人与被抢注者之间存在的是其他关系,如员工关系,则应该提交对应的劳动合同、工资表、 任职文件、 社会保险、 医疗保险、该员工参与的具体事项对应证据以及该商标曾经使用的任何记录对应的证据。

除此之外,在代理代表关系抢注中,还需要证明他人抢注的商品或服务与被抢注者实际在先使用的商标类别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

如: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在开发的过程中开发人员得知该软件的商标并未申请注册,后便以自己的名义将该软件名称申请为了手机应用软件商品的商标。

此时,两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就构成了类似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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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被他人抢注的商标的企业要收集好相应的证据后进行对应的程序。

第二:对于在他人公司担任代理人,或者担任他人代表人或者系他人公司员工的商标申请人。

代理人或代表人一般会被认定为对企业或他人的商标是理应知晓的,因此对应的企业提供相应的证据则可能会被认定为存在代理代表关系。

对于在他人公司任职的员工,与公司之间的手续也相对更为完善,公司提供相应的社保证明或劳动合同等也可以证明存在特定关系。

在商标申请程序中一旦被认定为存在代理代表关系,商标就会被不予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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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想要拥有自身的知识产权或品牌商标,还需要发展自身,不断积累才能获得属于自己的品牌价值。

同时,针对商标被具有特定关系的他人抢注的,也要及时的对商标进行监测从而达到维权目的,避免因前期确权阶段的疏忽导致后续的诉讼产生更大的维权成本。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