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所说的标准即CRS,全称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即用统一标准相互交换外国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金融账户信息。
CRS简单的解释就是:A国人甲在B国开设金融账户,B国金融机构收集甲账户信息,向B国主管部门报告,B国主管部门将该信息按标准格式报送A国。
CRS也可以这样简单理解:张三是A国的税务居民,张三是B国的非税务居民,张三在B国开设的金融账户就会被识别并按标准格式报送到A国。
CRS标准的解释是:首先由一国(地区)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另一国(地区)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机构开立的账户,按年向金融机构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报送账户持有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再由该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最终为各国(地区)进行跨境税源监管提供信息支持。具体过程如下图所示:

CRS交换示意
哪些资产在CRS之列?
✔存款、证券、投资型保险产品、投资基金和信托等都在CRS申报之列;
✔存款账户、托管账户、现金值保险合约、年金合约、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和债权权益等均在CRS申报之列。
✖不动产的非债务性权益和具体的商品实物不在CRS申报之列。如现金、房产丶游艇丶跑车丶古董字画、古董以及没有现金价值的保险等。
具体交换哪些金融账户信息?
金融机构应当汇总报送境内分支机构的下列非居民账户信息,并注明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名称、地址以及纳税人识别号:
(一)个人账户持有人的姓名、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机构账户持有人的名称、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机构账户持有人是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的,还应当报送非居民控制人的姓名、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
(二)账号或者类似信息。
(三)公历年度年末单个非居民账户的余额或者净值(包括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的现金价值或者退保价值)。账户在本年度内注销的,余额为零,同时应当注明账户已注销。
(四)存款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
(五)托管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股息总额以及其他由于被托管资产而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收入总额。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为代理人、中间人或者名义持有人的,报送因销售或者赎回金融资产而收到或者计入该托管账户的收入总额。
(六)其他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收入总额,包括赎回款项的总额。
(七)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对于存量账户,金融机构现有客户资料中没有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日期或者出生地信息的,无需报送上述信息。但是,金融机构应当在上述账户被认定为非居民账户的次年年底前,积极采取措施,获取上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