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证明被用作主张工资差额的证据,可否被支持?|案例研究

收入证明被用作主张工资差额的证据,可否被支持?|案例研究

【裁判要旨】

劳动者主张单位在职期间为银行转账与现金发薪两种发薪形式,总计每月应发工资数额为10000元,并向法庭提交了工作收入证明,然劳动者虽提交了加盖单位公章的工作收入证明,但其并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其确通过现金方式领取过工资待遇。因此劳动者仅通过收入证明证明月工资情况不够充分,故对于劳动者主张的每月10000元的工资标准本院不予采信。

【案情简介】

2013年2月25日,孙某入职天津某科技公司处从事人事经理一职。孙某在职期间,天津某科技公司每月15日发放孙某工资待遇,下发薪制,发薪周期为上月1日至上月月底,同时天津某科技公司处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每周双休。

2014年5月30日,天津某科技公司口头告知孙某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合同终止。

另查,天津某科技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孙某2013年6月份工资2688.8元、2013年7月份工资2891.7元、2013年8月份工资3122.7元、2013年9月份工资2979元、2013年10月份工资3099.7元、2013年11月份工资3069.5元、2013年12月份工资3190.2元、2014年1月份工资2539.4元、2015年2月份工资3251.4元、2015年3月份工资3462.3元、2015年4月份工资3362.3元、2015年5月份工资3452.8元,以上数额均为孙某每月实得工资数额。

孙某提交了天津某科技公司的《收入证明》,证明明确月工资标准为10000元,孙某提出工资差额等诉求。

【裁判结果】

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人仲不字(2014)第246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2288号民事判决书不认可员工提交收入证明的真实性,未支持其工资差额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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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提示】

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收入证明书,应据实出具,如员工因购房等原因要求高开收入,建议谨慎出具,但如鉴于人情必须出具,则建议先由员工出具一份声明书,声明其实际工资标准及要求出具收入证明的目的,且明确收入证明不用其他用途。

2、提示用人单位也尽量不要向非本单位人员出具《收入证明》,在劳动关系认定案件中,收入证明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如用人单位没有其他同等效力否定其证明效力,则可能会认定该人员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提示】

1、劳动者如因为购房或出境旅游必须开具收入证明,也不建议过高虚高收入标准,否则被查实虚假,可能影响*款贷**或办理签证等。

2、如用人单位用工不规范,入职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要求单位开具收入证明,而收入证明可作为双方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以此来主张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