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赠与子女房屋可以撤销吗 (离婚协议赠与子女房产怎么撤销)

实践中,经常出现夫妻离婚,双方都想争夺房产,但又互不退让,为了两全,双方约定房产赠与给子女,待子女年满十八或者离婚后把房产变更登记至子女名下。

理想很美好,现实很残酷!

无论离婚协议约定的多完美,总会发生一方反悔,导致协议无法正常履行!

倘若一方反悔,不想把房产赠与给子女,能否撤销赠与呢?

这个问题,持肯定回答的理由往往引用的是《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房产没有变更登记到子女名下,意味着财产没有转移,那么我当然有权利撤销赠与啦!",如果还抱有这种想法,你就大错特错了!

最近某法院刚处理了类似的纠纷,离婚后,男方突然反悔赠与房屋,不配合女方进*房行**屋变更登记。男方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法院最终驳回了男方的起诉,并判决男方应履行离婚协议中变更房产登记的义务!

为何法院会如此判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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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法院认为"此赠与非彼赠与",不能一概而论!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什么意思?

赠与是一种"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行为,一方表示赠与,一方表示接受;接受方无需付出代价或承担任何义务。

但在离婚案件中,"赠与"并不需要接受方表示接受,之所以产生"赠与",其源于夫妻双方关于离婚的安排,甚至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揽子安排;受赠方往往是被动接受,实践中很少出现还需要受赠人在离婚协议上确认接受赠与的情形!

这就意味着,离婚协议中关于"赠与"的约定,并不符合"赠与"合同的特征。既然不构成赠与合同,那么自然不存在适用民法典关于撤销赠与的情形。

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赠与"房屋的条款实际上是双方实现离婚的前提,潜台词是"因为你赠与,所以我才离婚",既然我已经和你办理了离婚登记,履行了"离婚"的义务,那么你就应该履行离婚协议中"赠与"的义务,否则构成违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由以上条款可以看到,哪怕在带有人身关系的离婚协议中,一样强调"契约精神"!

特别是关于财产的约定,往往一方为了尽快离婚,会对财产分配进行妥协;如果一方想通过"反悔"达到变相增加分得财产的目的,法院绝对不会轻易支持!

所以,别再耍这小聪明了!既然分手,请给双方最后的体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