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权普法|通俗易懂!民间借贷“梳理贴”来啦! |王敏律师

本文作者:广东合权律师事务所·王敏律师

什么是民间借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款贷**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简单来说民间借贷是具有一定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之间或和不具有放贷资格的法律承认的社会组织、公司、企业及机构或者相互之间的借贷行为。

借贷合同什么时候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简单来说就是借款人收到或者实际控制出借的借款时,借款合同成立。

借款金额多少,怎么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简单来说一般以书面的借条等书面约定的金额为借款本金,但是如果出现借款时就要求还利息,以至于收到的借款(约定金额-利息)低于约定的借款金额时,法律上认为实际转账的金额为借款本金。

借款利息怎么约定呢?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利息多少符合法律规定呢?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简单来说就是借款时是可以约定利息的,没有约定的,后续要求还款时可以依据借贷合同成立时一年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息标准主张利息。

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后续要求还款时也不能要求利息。

另外根据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的规定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可以按照当时司法解释计算自借贷合同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2020年8月20日之后再按照现有的司法解释计算,即要分段计算利息。

广东合权律师事务所:王敏律师

法学本科学历,现任广东合权律师事务所律执业律师。

专业领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劳动合同纠纷、买卖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

担任过社区法律顾问,熟悉非诉业务;处理过大量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熟悉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诉讼程序。

主要负责协办团队各类案件和非诉业务,参与办理多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