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多家餐饮企业在凉皮中添加了黄瓜丝而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原因是它们未获得食品生产经营或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许可证。根据该行业规定,餐饮小店必须持有“凉菜证”,即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证,方可销售冷食类凉菜。但由于冷食类制售许可证的申请条件相对较苛刻,导致很多小店并未办理相关证件。

根据在企查查app上查询到的信息显示, 上海米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金桥分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桌福小吃店、上海哆美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餐饮企业,都因凉皮里配了黄瓜丝而遭到了处罚,被处罚金5000元并没收119元售卖凉菜所得。
笔者观点:在我们所熟知的食品经营企业中,比如说饭店,尤其是小规模饭店,都是必备凉菜这个品种的,然而他们在开店申请经营许可的时候为什么就不能提醒他们办理一个冷食类经营许可证呢,又或者说为什么就不能直接把冷食类的经营许可权限直接放在普通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毕竟凡是做饭店生意的有几个是没有凉菜的呢。难道在落实这些证件的时候相关单位没有义务提醒吗?如果没有义务提醒,那么罚款又如何算的上合理呢。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任何事情都要遵法守法,然而实际情况却是,法律认识你,你却不认识它。尤其是一些人们接触少的冷门法规,应该在相对应的人群去办理业务的时候提醒他们或者尽数告知他们可能涉及到的法律规定。
以上纯属个人观点,可能有所偏颇或者不全面的解读,还望大家见谅,可千万别喷我。

夏天来了,家门口的市场上好几家卖凉皮的摊位。估摸着他们应该都没有“凉菜证”,我去提醒一下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