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相应的,原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9部法律同时废止。
涉及住建领域与原法律规定发生变化的法条主要集中在《民法典》的物权篇,共有五条,今天解读第三条。
《民法典》物权篇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旧的《物权法》第79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与旧的《物权法》第79条相比,增加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以前只是公布,现在强调定期公布,还增加了“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