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冯律议法
文章由冯律议法头条首发
随着网络服务种类的日益增加,互联网企业间的 不正当纠纷行为 层出不穷,其中, 视频广告屏蔽行为 引发的纠纷尤其引人关注。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主流观点认为,视频广告屏蔽行为侵害了视频媒体平台的合法商业利益,违反了市场竞争的商业道德,该行为 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然而,对于视频广告屏蔽行为是否具有竞争法上的正当性一直颇有争议。本文通过对经营者和开发者竞争关系、该行为涉及的多元利益关系等问题进行探讨。
案件讲述
2014年12月29日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在上海市杨浦区法院起诉深圳聚网视科技公司(以下简称“聚网视公司”) 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爱奇艺公司诉称 被告聚网视公司开发视频广告屏蔽软件,以非法方式过滤爱奇艺平台视频广告,损害其合法利益, 要求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

原告爱奇艺公司诉称: 爱奇艺视频平台主要利益来源于视频广告收入 ,平台通过广告收入来支付引进视频的版权费用,以维持网站正常运行。被告聚网视公司开发了广告屏蔽软件“VST全聚合”,并提供了软件的*载下**渠道,用户通过使用该软件屏蔽了爱奇艺视频广告, 导致视频平台使用量和广告曝光量的下降。
被告聚网视公司的行为 严重损害了爱奇艺公司的商业利益,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违反了商业道德,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聚网视公司辩称: 双方所处行业不同,经营方式不同,并不具有竞争关系 。被告在提供“VST全聚合”软件时,已经明确告知使用者,视频来源于爱奇艺公司。 被告主观上没有分散用户对爱奇艺公司关注度的意图, 反而该行为客观上吸引更多用户观看爱奇艺公司视频,给爱奇艺公司带来利益。
并且,“VST全聚合”软件对广告的屏蔽是因为技术本身的信息过滤功能,而该技术本身是中立的,不应限制创新技术的发展,也不应剥夺用户使用新技术的权利。因此, 聚网视公司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虽然原被告经营方向不同,但其最终利益指向是一致的 ,两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在本案中,被告利用“VST全聚合”软件达到了屏蔽爱奇艺视频片前广告的效果,其 主观上存在损害爱奇艺公司商业利益的意图。
对于被告辩称其使用的技术是中立的,法院认为,技术本身不违法并不代表被告的使用行为不违法。被告使用原告密钥屏蔽片前广告,破坏原告正常商业模式,明显超出市场竞争限定的范围。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 聚网视公司开发使用视频广告屏蔽软件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宣判后,聚网视公司表示不服, 于2016年3月1日上诉 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开发的广告屏蔽软件以破解计算机算法的方式,实现过滤片前广告直接观看视频的目的。被告开发广告屏蔽技术就应当知道,该技术会破坏视频网站的经营模式,但聚网视公司依然将该技术投入市场,主观上存在损害原告商业利益的目的,违反了市场竞争所要求的商业道德。

故 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 ,判定 聚网视公司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一、经营者竞争关系的认定
我国司法实践中, 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第一步是判断经营者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在本案中,爱奇艺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视频点播、IP开发、出品、投资、版权、宣发等多个领域,经营模式是用户通过观看平台投放广告的方式来获取免费观看视频的资格,爱奇艺公司以此向广告商收取费用,以维持网站正常运行。
聚网视公司 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计算机技术咨询、电子商务等方面 。 两者处于不同经营范围,有不同的消费用户和消费市场。 法院从经营者双方的经营模式、利益指向和竞争行为等方面综合论述了爱奇艺公司与聚网视公司的竞争关系。

由此,法院 突破了传统的竞争关系认定方式 ,从广义角度更加全面地论证了经营者竞争关系认定的条件。在本案中,经营者经营模式是否应该成为竞争关系认定的方向,是双方争论较大的问题。爱奇艺公司认为,商业模式是维持企业正常营业的方法,破坏商业模式就意味损害了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

聚网视公司辩称,经营模式是企业赚取利润而经营的商业方法,是企业的经营之道,其运作结果与市场、企业、消费者等原因密切相关,是具有不稳定性的,不应考虑商业模式的作用。
二、视频广告屏蔽行为是否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视频广告屏蔽行为是否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之一 。爱奇艺公司认为,被告通过破解视频密钥的方式提供“广告屏蔽”功能, 降低广告主投放广告的曝光率,导致原告失去盈利的基础来源, 严重破坏了视频网站现有的健康生态链与正常的商业秩序,减少了爱奇艺公司的客户量,降低了广告的曝光率,破坏了视频网站的商业秩序, 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正当权益。
相反, 被告却借此迅速获益,吸引了大量的用户购买并使用,获得了非法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聚网视公司则否认自己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聚网视公司认为,其 提供的“广告屏蔽”功能是为消费者提供了自由选择权利 ,公司开发广告屏蔽软件的行为尊重了消费者选择,同时又对原告爱奇艺公司进行了品牌宣传,此行为既保证了消费者利益又未损害经营者权益, 并没有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加之,法院在认定被告竞争行为时,依据的是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然而以“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为核心的一般性条款, 在适用上存在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并不能完全控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聚网视公司认为,“广告屏蔽”行为是对技术的创新发展,这项技术是中立的,不应对技术的发展进行限制。原告爱奇艺公司则认为该技术损害其经营利益,不能称之为“中立技术”。
法院虽 支持原告观点 ,认为技术中立并不代表任何使用技术的行为都是中立的,但法院并没有解释技术中立原则在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具体适用。由此可见,法院在认定广告屏蔽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仍 存在较大争议 。

三、屏蔽视频广告行为是否损害视频网站经营者合法利益
要认定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不正当性, 就要证明视频网站经营者利益是否因此受到实际损害。 通过对我国司法案例的总结,我国法院已经逐渐形成了对固定商业模式产生的商业利益进行保护的司法规则。

例如,在“猎豹浏览器不正当竞争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视频网站运营商所采用的“广告+免费视频”的商业模式具有合法利益。基于这样的观点,法院在审理视频广告屏蔽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认可视频平台经营者依靠广告商投放广告支付的费用,提供免费服务以获取的合法商业利益。
当这种商业利益受到其他经营者的干扰时,就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这种竞争行为也就被认为是损害到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爱奇艺CEO龚宇曾表示,该公司的“广告收入占总收入四分之三,为第一大收入来源”。这说明爱奇艺视公司主要靠广告收入维持日常运营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为,聚网视公司开发使用“VST全聚合”软件, 会致使爱奇艺公司用户访问量急速下降,广告*放播**量减少。

一部分 不愿意观看广告的用户 使用“VST全聚合”软件,意味着被告聚网视公司以不正当的手段争夺了原告爱奇艺公司的用户群体,进而 导致爱奇艺公司潜在利益的减少 ,而聚网视公司却因此获取预期利益,因此,聚网视公司 行为具有不正当性。
四、屏蔽视频广告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诚实信用原则 要求“人们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讲究信用、诚实不欺,用善意的方式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 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具有高度模糊性和主观性,为了便于司法机关审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奇虎腾讯案”中曾表示,行业协会和自律组织制定的有关规定可以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作为确认商业道德具体内容的依据。

在本案中,视频广告屏蔽行为属于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第五条及《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自律公约》第十九条规定的“恶意干扰行为” ,违反了互联网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法院正是将这一行业规定作为公认商业道德的渊源, 认为聚网视公司屏蔽视频广告的行为是“损人利己”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