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员工因公司不支付加班工资而离职,公司出具“在职期间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等均已结清,本人放弃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的离职证明,员工没仔细读就签字了,这样的条款有效吗?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自愿协商相关民事权利义务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一方也可以做出处置或放弃民事权利的决定,并通过书面协议记录协商结果。签署的离职协议书对于重新安排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相关权利义务非常重要。
然而,离职证明不能替代离职协议书。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提供的证明,只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结束,而缺乏处分、放弃民事权利的特性,并且不能取消任何一方的民事权利。此外,离职证明中的内容只能据实书写,该内容不能替代双方协商内容的协议书。
签署离职证明存根上的签名仅表示劳动者确认收到了离职证明。关于“在职期间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等均已结清,本人放弃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的条款,在离职证明中被视为公司的单方面行为,而不是双方协商的协议。因此,劳动者可以主张该格式条款是无效的,员工仍拥有权利请求未支付的加班费,并可根据法律得到支持。
但是,离职时,劳动者仍应仔细阅读任何书面文件中的所有条款,以避免在不利的文件上匆忙签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离职证明中应当载明的内容只应包括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