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开讲#

文|木木
编辑|观星
中世纪的村庄共同体成员在土地上的共有权包括两种:在秋收后的庄稼茬地和收割后的草地上放牧的权利。 在未开垦地,如林地、荒地、沼泽、池塘上的共有权。

一、林地共有权的具体内容
林地共有权属于第二种,主要包括放牧权与伐木权。
伐木权包括农民修缮房屋的伐木权、采薪权、筑篱权、还有采伐木材用于制造各种工具的权利,如用于制造货车、马车和耕犁的伐木权。

中世纪的人们之所以对伐木权进行区分,是因为不同的伐木权对应不同的木材。 用于建造房屋结构的木材,往往取自林地中长相较为“标准”的树干。
用于烧火的薪柴,一般选择被风吹落的枯枝或垂死的树木。用作其它用途的下层林木,通常以树杆的形式出现,通过切割矮树、树梢或幼枝来制作。
如枫树、榆树和榛树时常会被砍伐,进而树桩长出更多的嫩枝,当嫩枝受到较好的保护不被鹿和其它动物吞食时,它们就会迅速生长,从而长出许多枝条。
对事物的有序安排,往往需要建立在一定的熟悉程度上。中世纪农民对伐木权的分门别类,恰恰说明了伐木权在中世纪的广泛存在。
例如,13世纪,约克郡的霍姆村详细记录了农民到林地砍伐木头来建房、筑篱和烧柴的生活习惯。
12世纪中叶,拉尔夫·巴塞特在向布雷伍德修道院赠予土地时, 他明确指出,修道院应该“像(他的)其他佃户一样,在牧场和林地中享有共有权”。

1262年,费雷尔伯爵试图在阿格塞利庄园内建立一个新市镇,为吸引居民,他提供的条件包括尼德伍德森林中的伐木权。
费雷尔伯爵将林地伐木权作为吸引居民的砝码,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伐木权对该庄园农民的重要性。放牧权主要是指放牧猪和其它牲畜的权利。
尽管庄园中的耕地、牧场和草地在一年中的不同时间对牲畜开放,但在12和13世纪,由于牧场供应不足,林地牧场便成为一种很有价值的补充。
从爱德华一世的告诫中便可窥见一斑。 他曾经警示那些1300年后仍在砍伐王室森林的村庄居民:如果离开森林,他们将失去放牧权。
但如果他们认为损失太大,他们可以一直待在森林里,或者重新进入森林。
在开放时间上,林地通常全年开放供牲畜放牧,除了在禁猎期和养猪季牲畜要暂时被驱赶出去外,基本不受敞田制对放牧的时间限制。

在开放对象上,由于林地牧场通常十分宽阔,所以对除了山羊之外的所有动物开放。 在坎诺克猎区南端的一片草地上,除了山羊以外,森林内的村民可以放牧各种动物。
1252年,在约克郡的皮克林庄园内有一片王室森林,村民们一致认为,自约翰国王起,他们就享有进入该森林放牧除山羊以外的所有动物的权利。
除了不能踏入森林里被圈起的两片草地。对山羊及个别动物的限制,是为了防止它们毁坏森林里的留种树,避免几十年后森林的消失。
实际上,相比于草地和庄稼茬地,林地基本能容纳所有动物,其中尤为典型的一类就是猪。
林地能为猪提供不少天然饲料,因为其它动物不以橡子和山毛榉为食,所以橡树和山毛榉木能在合适的季节为猪群提供食物,以便人们把它们养肥用来宰杀食用和储备过冬。
鉴于猪肉对农民饮食的重要性,普遍的林地牧猪权就显得十分重要。在没有林地的庄园,比如14世纪早期牛津郡的库克瑟姆庄园,猪群要被赶至40英里外的林地去放养。

相对而言,靠近林地的庄园在饲养猪这方面的天然优势就显而易见了。
农民的猪群规模相对较小,但值得强调的是,一头或两头猪就能很大程度地改善农民的家庭经济,因此,农民养猪的数量也在逐渐增加。
例如,14世纪30年代,奥尔勒斯庄园里共喂养了200-250头猪。
1308年赫尔福德郡的伍尔霍普村内,46名农民喂养了387头猪。这远远超过他们的肉食需要,显然是要进入市场消费的。

二、林地共有权的使用条件
林地是村庄或庄园领地的一部分,与公地制度下庄园对耕地、草地的管理一样,“林地也由村庄共同体依据某些习俗规则进行管理”,以保障共有者有序的使用林地。
此类规则的内容重在明确林地共有权的使用条件,即定额分配、合理使用与征收费用。
第一,定额分配。林地资源虽然丰富,但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作为一种循环再生的资源,前提是对它的攫取需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以避免“公地悲剧”出现。
且随着人地关系的日益紧张,控制对林地资源的消耗也成为十分紧迫的任务。

为此,许多庄园采取了定额分配林地资源的措施,由庄园法庭以共有者保有的土地面积为主要依据来规定其伐木、放牧的数量。具体而言,不同的庄园有不同的习惯。
例如,在13世纪的斯塔福德郡,伯顿修道院庄园的土地对应的木材数量曾被记录下来。占有1维尔格特土地,每年分配的木材包括3车木桩和3车燃料。
由于修道院所享有的权利往往来自于特殊授予,所以他们常常坚持要求将这些权利详细地记录下来。但是就农民而言,往往只会对自由农的运载数量记有明确规定。
或者通过纠纷诉讼解释来加以呈现。在伍斯特郡的克里夫村庄,20英亩自由地的保有者可以放牧2只公牛,1只奶牛和1只小牛。
在奇灵顿庄园,托马斯与他的庄园领主发生冲突,双方对托马斯林地应得的木材数量发生争执并发起诉讼。
最终托马斯的要求得以实现,即一年42车柴火,8车木桩,与一株“适合做家具的”橡木。庄园限定的对象主要是牲畜和较为珍贵的木材。

对于那些不太稀缺的木材,如落地枯枝、枯木和生材,庄园一般不做要求。
例如,1252年,约克郡皮克林庄园的共有者,在获得林务官的准许后,可以到皮克林森林里采伐任意生材和枯木用于建房。
另一片同属于该庄园的林地,共有者在被获准的情况下,享有到此拾取任意掉落在地的枯枝或钩落任何干材的习惯。
1251年,北安普顿郡盖丁顿的村民可以随意拾取掉落在地的枯枝,但“只能通过手捡,而不用任何锋利工具获取的枯枝”。
第二,合理使用。定额分配通过限制攫取数量的形式,防止资源消耗过快。但中世纪的人们同时还注意到,合理使用能提高资源利用率,从而减缓资源的消耗速度。

为了合理使用资源,有的庄园对不同树木的采伐条件作出规定。如橡树通常只用作建筑木材,而不能用来筑篱笆或生火,因为人们认为它太珍贵了。
例如,泰利堂区的坎伯米尔修道院院长规定:砍伐橡木只能用于修建住宅。1300年,布罗姆利庄园的一则村规要求,除了橡木及其树皮外,可以采伐其它任意树木用于围圈栅栏。
鉴于橡木的珍贵,农民砍伐橡木时就会受到诸多条件的限制。

三、权利的界定
希尔顿曾对进入王室森林伐木建房和筑篱的权利作出严格的界定:橡树和其他树木只有在确实需要,并且答应不造成浪费的条件下,才可以获得林务官的许可被砍伐。
而越是不适用于作建材的树木,越是那些生长迅速、再生能力强的树木,比如桤木、柳树、山楂树和冬青类植物,它们往往用于充当栅栏、燃料。

虽然新材有时也被砍作燃料,但用于充当燃料的基本还是那些枯死和被风吹倒的树木。此外,有的庄园要求人们注意保护植物的生长周期,实现资源的及时再生循环。
例如,位于兰开夏郡的卡梅尔庄园,其庄园法庭颁布的诸多规定表明,村民可以从公地上获取诸如蕨菜、灯芯草、坚果、松子、木材等各类物资。
但他们对这些公共资源的管理十分慎重。以庄园收割蕨菜为例。
1613年,卡梅尔庄园有人声称过早地收割蕨菜是导致教区公地蕨菜减少的一个原因。因此庄园法庭下令,任何共有者不得在9月21日和10月6日之前之前收割蕨菜。
蕨菜可以充当茅草、被褥,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燃料,被视为一种有价值的作物。

因此,庄园法庭不得不制定维护蕨菜生长的条例,通过规定共有者采伐蕨菜的时间,来保障蕨菜充分的生长。
同样为了合理使用自然资源,1662年,该庄园法庭颁布条例,规定任何人从公地上挖取粘土后,必须在10天之内填满土坑,以恢复牧草。
诸如此类条例,都是人们对公共资源细心管理的表现。毕竟,在一个对自然资源依赖程度较高的时代,不加以合理利用,失去的就是人们的生存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