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强离婚诉讼法律问题知多少?
文/文醒武智

【摘要】8月14日凌晨,王宝强突然在微博中发表离婚声明,声称妻子马蓉出轨经纪人宋喆。此新闻一出,各大娱乐网站、微博、朋友圈纷纷被刷屏,各种八卦消息层出不穷。8月15日)上午9时许,王宝强本人在律师张起淮的陪同下来到北京朝阳法院,起诉其妻马蓉要求离婚。据悉,朝阳法院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已正式受理此案。那么,“王宝强离婚诉讼”,或将可能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呢?下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目前网络信息尝试逐一解读,预期对关注热点,不忘法律,理性关注,文明交流,*制抵**网络*力暴**,共建多元、开放、和谐、包容、理性、博爱的网络秩序有所提示和指引。
【Q】:王宝强离婚声明在法律上效力如何吗?
【A】:婚姻关系的解除,不论是自愿协商通过民政行政程序还是法院诉讼程序(判决或调解)都是公权决断行为。单方的离婚声明或委托律师发出的声明,均不能产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公众人物也不例外。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等的规定,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在取得国家公权决断的离婚证书或司法裁判文书生效后,婚姻关系在法律上才解除。王宝强8月14号凌晨发表的离婚声明,仅是单方面的声明,在双方没有办理法定离婚手续之前,双方还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因此,百度人物百科在第一时间将马蓉的身份改为王宝强的“前妻”,是对法律的误解。
【Q】:法院将在王宝强离婚案诉讼中要解决哪些问题?
【A】: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要解决“婚姻关系解除”的前提下,解决“子女监护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等问题。
【Q】:王宝强首次的离婚诉讼请求能被法院支持吗?
【A】:网传马蓉出轨,到底“具体什么情况”是法律上的“同居”、“重婚”,尚不能确定。故王宝强的首次离婚诉讼请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客观的解答是“不必然”。
也就是说,一方有婚外情行为,无过错方首次起诉离婚,法院不必然判决离婚。
现实中,夫妻一方有婚外情,无过错方首次起诉离婚,过错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能否因一方有婚外情直接判决他们离婚?绝大多数人可能都认为法院应该判决他们离婚,但实际上没那么简单。
通常情况下,只要婚外情没有达到重婚或者长期与他人同居的程度,只是一般程度的婚外情,比如偶尔的出轨,一夜情等,过错方有明显的悔过态度,法院原则上会给他们维系家庭的一次机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再给6个月的缓冲考察期,以便双方尝试修复和好。故一方有婚外情行为,无过错方首次起诉离婚,法院不必然判决离婚。
但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有必经的调解程序,如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离婚协议的,法院应当做调解离婚处理,作出“离婚调解书”送达双方后,婚姻关系即告解除。
【Q】:网传的王宝强现场捉奸获得婚姻不忠实“证据”能否得到法庭的认可吗?
【A】:该“证据”要得到法庭的认可,取决于取证主体、方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有关联性的问题。
婚姻关系一方有权自行收集另一方婚内出轨的证据的合法主体。但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法律对民事主体采用法律所禁止的方式收集证据和侵害第三人合法权利而收集证据都是法律不认可的,更不会不能被法庭采信为为裁判证据。
司法实务中,一方在家中安装摄像头、在家中对出轨行为现场捉奸或在公共场合跟踪拍摄另一方的出轨行为,所获得的证据都是合法的,会被法庭采纳。
一方在“其他场合”用同样方法取证,就会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害。诸如一方强行破门而入,到他人(小三)家中,现场捉奸所获得的证据,一方强行进入宾馆或者酒店对另一方进行(出轨)取证不会被法庭采纳为证据。因为“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些地方依法会被认定为他人的私人领域,载承着他人的隐私权利,一旦被侵入,会造成他人新的权利伤害。婚姻关系一方“性忠实”权利法律要保护,同样要保护第三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等合法权利。故婚姻乙方对另一方出轨取证权利的行使,并不构成可以任意侵犯第三*权人**利的合法理由。
同样,一方委托私人侦探,通过跟踪拍摄等方式,获得另一方婚内出轨的证据,一般会被法庭认定为无效证据,不予采纳。因为在法律上私人侦探不具有法律上的合法取证主体身份,其取证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实为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
【Q】:法庭能支持王宝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A】:一方有婚外情等过错,法院不一定判决其给无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
对此,除了问题四中谈到的证据采信外,对作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证据还要明确如下问题:
①证据关联性
离婚时,婚姻关系一方主张双方感情破裂系另一方过错所致,但不能提供充分的有关联性的证据对另一方的婚姻不忠实予以证实,法院就不会不会支持一方的精神损害赔偿主张。
现实中,婚姻、一方提供自己拍摄的另一方与第三者出入酒店的照片、开房记录、与其他异性的聊天录音等证据来证实另一方出轨,但另一方辩称属正常的交际活动,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会认定另一方存在对婚姻不忠的行为。
据此,网上流出的疑似“马蓉”图片,爆料指王宝强带领一帮人进入酒店现场抓奸等“传言”和“证据”,对将来可能发生在王宝强身上的离婚所引发的一系列争议中,是否会被认定为相关人对婚姻无过错,目前尚不能定论。
②法定赔偿要件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婚姻法》第46条第一款“(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力暴**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四种情形在离婚时,向法院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一夜情、偶尔的婚外*行为性**当然是过错行为,但是没有达到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特别严重的程度,就不属于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
故离婚时,法院不是对所有的婚外情,都支持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Q】:王宝强的一对儿“baby”们该怎么办呢?
【Q】:如果王宝强和马蓉离婚了,那么,一对儿可爱的“baby”该怎么办呢?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子女抚养监护处理,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子女之前随哪一方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时间长短;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是否要求并且有能力照顾;改变孩子现有生活环境是否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双方的工作实际、有无时间和精力照顾孩子;双方受文化教育程度、收入、居住情况等”因素,确定子女由那一方抚养监护。法律没有“一方有婚外情的过错行为就剥夺其对孩子的抚养权”的规定。
原则上,两周岁以下的孩子,父母离婚后,应随母*共亲**同生活。但10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监护,法官须征求其本人意愿后综合判断。就本案情况看,“baby” 在两周岁以上,王宝强也可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但仅凭其起诉时所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应准予离婚,且由其直接抚养婚生子女更有利于子女成长。要求判令婚生子女均由其抚养,马蓉依法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尚显得证明力不足,未达到民法所要求的高度盖然性。
另“baby”们抚育费,可以由父母双方协商承担,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则上,如俩孩子一方抚养监护一个的话,抚养费各自承担,同时,要确保另一方对孩子的正常探视权;如俩还判归一方抚养监护,则另一方原则上承担一半的抚育费。
抚育费,包括生活费(随生活地居民生活水平增长)、医疗费、教育费及相关必要费用(相对方依据监护方出示的票据,按裁判支付)。
【Q】:王宝强是否可以申请亲子鉴定?经鉴定确有孩子非自己亲生该如何处理?
【Q】:依据法律规定,进入离婚诉讼程序后,王宝强可以申请亲子鉴定。经鉴定如果有孩子确实不是亲生的,双方就只有亲生孩子的抚养权需要处理。他可以主张亲生孩子的抚养权。若女方因出轨且婚外生育的行为,男方拿到亲生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非常大。王宝强在婚内对非亲生孩子付出的抚养费,他可以欺诈为由,主张欺诈性抚养赔偿。
但,据此,王宝强有孩子在美国出生,如果具有美国国籍的,且将来经常生活地在美国等,则确定抚养监护,还可能要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冲突规范援引美国法予以裁判的问题。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9条规定: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关系。
同《意见》第190条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权人**益的法律。
同法第三十条 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权人**益的法律。
【Q】:离婚时,王宝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会怎样?
【A】: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都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要分“有约定”和“无约定”,区别对待。
①如双方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有约定”,那就按照约定处理了。
②我国《婚姻法》没有关于出轨“一方净身出户”,不分或少分财产的规定。但法院在裁判时,会根据婚外情一方的过错程度,酌情照顾无过错方。故原则上,诸如婚内出轨等过错不影响夫妻离婚时财产的分割。
③如双方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无约定”,则按照法律规定原则处理。剧目前王宝强起诉看,应按照“无约定”对待。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此,本案的婚后财产由王宝强和马蓉平分。
【Q】:王宝强离婚案,具有涉外因素吗?法律适用有何不同?
【A】:据悉,王宝强向朝阳法院提出要求分割的财产包括9套房屋,其中包括美国洛杉矶的一处房产,多家公司股权、出资,一辆宝马x5轿车、一辆宾利轿车,爱马仕、LV、香奈儿、GUCCI、PRADA、迪奥、范思哲、芬迪、TIFFANY等品牌的珠宝、首饰、名表、包、服饰等,此外还有存款、股票、理财产品、保险、原创设计品牌等。其中的“美国洛杉矶的一处房产”等财产存在于在国外,依法该案具有涉外因素。涉外因素的财产的处理,在法律适用上,可能涉及到要区分动产和不动产,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冲突规范援引国外法律予以处理。
特别是,将来的执行很可能必须遵循美国法律办理。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同《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但据悉,目前王宝强和马蓉国籍为中国,也可直接依据我国法律进行裁判。
【Q】:网*光王曝**宝强早有财产计划: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今年3月和4月发生过两次变更,马蓉和宋喆先后除名,王宝强成为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这对本起离婚诉讼有什么好处?
【A】:离婚前,王宝强股权变更对本案当然有好处:
①离婚前,王宝强变更股权,出任股东,取得公司实际控制权,知悉公司状况,便于守护股权实际价值。
②离婚时,分割股权后易于实际取得,非股东一方在股权价值上的发言权受到制约。
③王宝强出资的公司,当然不允许马蓉擅自拿走。这一点,王宝强较有远见,掌握了主动权。
【Q】:本案发酵阶段可能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Q】:本案发酵阶段,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分两个层面:
①污言谩骂行为、曝隐私猛料行为属于捏造的话,涉嫌*辱侮**或*谤诽**,根据情节,被害人有权提起民事侵权诉讼或刑事自诉。网络运营商对*辱侮**或*谤诽**具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连带责任。
②“无事生非、借故生非,借道生非、旁门左道”的谩骂、捏造猛料传播,构成扰乱社会公共(网络空间秩序)的,涉嫌寻衅滋事。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当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
但情节檐沟构成发犯罪的,由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查,依法处理。被害人可随程序推进主张民事权利。
当然,本案在发酵阶段,还存在一系列的道德情理方面的问题,有的甚至还很严重,在谈法治的角度不多赘述。
【提示】王宝强作为公众人物,一个特殊历史条件下的年轻人的励志标识,广受民众喜爱,婚姻有变,欲行离婚,为避免流言及误会,通过声明,以期给公众一个明确的说法,于情理完全可以理解。但多细节被披露,成为热点,多层的解读、各自的判断,对包括王宝强宝强自身及相关人,甚至对公众在内的影响,意外超越各方预期,疑谓不妥,有待商榷。
同时,也期望王宝强和马蓉尚存包容胸怀,珍惜既有家庭稳定,给孩子一个无价的爱“完整的家、完整的成长环境“。万一缘分已尽,亦望不极端,准备证据,积极应诉,保护彼此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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