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将一建筑物对外出租,租期为3年,每年12月31日收取租金180万元。出租时,该建筑物的成本为2800万元,已计提折旧700万元(已经使用5年,每年计提折旧140万元,与税法规定一致),未计提减值准备。该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原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甲公司对该建筑物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0。
2016年12月31日该建筑物的公允价值为2400万元。
2017年1月1日,甲公司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市场逐渐活跃和成熟,具备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条件,决定对该项出租的建筑物从成本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2017年1月1日该建筑物的公允价值为2400万元。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计提盈余公积。
要求:
1、编制甲公司2015年将固定资产转为出租时的会计分录。
2015年12月31日
借:投资性房地产 2800
借:累计折旧 700
贷:固定资产 2800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700
备注: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核算和固定资产性质是一样的,有原值有累计折旧,转换手拉手对转。
2、编制甲公司2016年收取租金和计提折旧的会计分录。
2016年12月31日
借:银行存款 18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80
借:其他业务成本 140(2800/20)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140
3、编制甲公司2017年1月1日建筑物从成本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账务处理。
2017年1月1日,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为会计政策变更,应进行追溯调整。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2400
借: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840(700+140)
贷:投资性房地产 28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10 [2400-(2800-840)]*25%
贷:盈余公积 33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97
备注:成本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成本核算的两个科目余额转平,转换后投资性房地产的入账金额按照公允价值,题目给了所得税税率25%,转换有增值就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差额倒挤到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