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们是坤略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
电子商业汇票在不同环节会显示不同的票据状态,本文先从出票、流通、到期等阶段对票据不同状态进行分类明确,再对票据到期阶段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提示付款”对追索权的影响进行分析。
一、出票环节常见的票据状态如下:
1、出票已登记:是指出票人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出票信息的状态。
2、提示承兑待签收:是指出票人在票据状态为“出票已登记”时,将票据发送给承兑人,向承兑人提示承兑的状态。
3、提示承兑已签收:是指承兑人同意承兑,并且在电子承兑汇票系统中已经签收的状态。
4、提示收票待签收:出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票据状态为“提示承兑已签收”时,可向收款人发出提示收票申请。
二、流通环节常见的票据状态如下:
1、提示收票已签收:收款人选择对提示收票签收。
2、背书待签收:电票已签发,持票人将票据背书到被背书人的网银账户,被背书人尚未签收。需要被背书人在网上开通电子汇票业务,在被背书人签收前,持票人可随时撤回。
3、背书已签收:在网银中发出去的汇票背书已经到达对方网银,对方已经接收成功背书。
三、票据到期阶段常见的票据状态如下:
1、提示付款待签收:汇票到期后,在网银中已经提示付款,待承兑人签收。
2、提示付款已拒付:提示付款,被承兑人拒付。
3、拒付追索待签收:承兑人拒付后,持票人向前手任一对象申请追索,待被追索人签收。
4、拒付追索待清偿:承兑人拒付后,持票人向前手任一对象申请追索,被追索人已签收同意清偿,尚未付款。
5、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到期日起十日后,至有效期内,在网银中进行提示付款,待承兑人签收。
6、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到期日起十日后,至有效期内,在网银中进行提示付款,被承兑人拒付。
7、提示付款已签收待清算:汇票到期后,在网银中已经提示付款,电票系统会向大额支付系统发生支付请求。
8、票据已结清:汇票到期,承兑人已签收并且款项已结清。
9、保证待签收:保证人收到保证的提醒,待保证人确认签收。
10、非拒付追索已撤销:持票人在汇票没有拒付的情况下,向前手任一对象申请追索,后持票人将所有追索通知都已撤销。
11、非拒付追索待清偿:持票人在汇票没有拒付的情况下,向前手任一对象申请追索,被追索人未同意清偿。注意:只有当承兑人出现破产、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情况下,因承兑人无法向持票人拒付,持票人才可以进行非拒付追索。
12、非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待签收:持票人在汇票没有拒付的情况下,向前手任一对象申请追索,被追索人通过ECDS票据系统对持票人提出的追索请求进行确认,并向持票人提出同意清偿请求,此时就会显示同意清偿待签收。
13、非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持票人在汇票没有拒付的情况下,向前手任一对象申请追索,被追索人同意清偿,持票人收到被追索人支付的款项时,在ECDS票据系统里同意清偿签收确认。票据的权利即转至被追索人。
四、票进银行等有特许经营贴现业务的机构时,常见的票据状态如下:
1、买断式贴现待签收: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当完成背书后对方还没签收的状态。
2、买断式贴现已签收: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当完成背书后对方已经签收的状态。
五、电子商业汇票提示付款对追索权的影响
提示付款是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向承兑人请求兑付票款的行为。票据债权与民事债权不同,其特殊性在于债权人的不确定性,因此,《票据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持票人应当自到期日起十日内持票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据此制定了相应规则。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未按电票规则的提示付款方式操作,仍按照纸票规则在票据未到期日前发起提示付款,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可付款或拒绝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或未予应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后收到提示付款请求,且在收到该请求次日起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应答的,接入机构应按其与承兑人签订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进行处理。”可知,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属于主观故意行为,并非必须或必要。持票人在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相当于其将提示付款是否有效的认定权给予承兑人,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期后作出的拒绝付款意思表示将直接影响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如承兑人在提示付款期满后予以拒付,持票人将在ECDS 系统中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追索权,导致其通过法律诉讼寻求向其他前手行使追索权的途径。此时,其他前手往往提出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被拒付的,不得拒付追索的抗辩。如持票人虽系提前提示付款,但承兑人在提示付款期内作出拒绝付款意思表示的,具有代表性的司法裁判观点【(2020)最高法民终888号】认为,持票人不丧失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因此结合司法实践,电子商业汇票提示付款对追索权的影响详见下图:
追索权示意图
|
承兑人/持票人 |
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 |
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 |
提示付款期后提示付款 |
|
票据到期日前拒付 |
不可进行拒付追索 |
—— |
—— |
|
提示付款期内拒付 |
可以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
可以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
—— |
|
提示付款期后拒付 |
可以拒付追索,只可以追出票人、承兑人及保证人 |
可以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
可以拒付追索,只可以追出票人、承兑人及保证人 |
另需注意,《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日是指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故电子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应在ECDS系统中作出提示付款的操作,如持票人只以线下告知的方式提示承兑人付款,存在不能视为其已完成提示付款的风险。
作者 | 潘喆律师
声明
文章中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鉴于相关法律、法规浩如烟海,且对相关规定存在多角度解读,文章内容仅为作者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