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合同律师 (网红律师需要注意什么)

导言:MCN机构作为艺人与网络平台、粉丝之间的纽带,一方面专注于对艺人个人的包装、培养和孵化,另一方面利用自身优势与各大平台、媒体、品牌等进行战略合作。因此,复杂的商业模式下连接着多种法律关系,本文主要从MCN机构的视角,谈谈《经纪合同》中较为核心的6大条款的文本设计,以合理安排各项权利义务,防范核心法律、商业风险。

一:如何分钱是最核心的条款,没有之一

首先,关于固定付酬条款,机构可以考虑根据艺人的潜力和发展前景给予不同级别的固定补贴

但需注意要在合同中明确该款项性质(不属于员工工资),并且与公司员工的工资核算和发放体系分割,比如固定补贴就是单一的合作补贴性质,而不作底薪+绩效+奖金等结构化的设计,更不应存在因考勤或其他原因扣除等情况;固定补贴的发放应当避免与员工工资同时发放等等。

第二,关于分成条款,从商业考量和激励角度,我们建议可按照演艺活动收益或者艺人签约年限通过超额累进方式进行约定。

以主播经纪合同举例,可以设计直播项目收益分成=净利润(直播项目收益-直播项目成本费用)*主播分成比例;对于直播项目收益,一般包括礼物打赏、固定坑位费用、带货佣金和平台奖励等。

对于直播项目成本费用,则可将其类型化为:(1)运营人力成本:直播运营、内容制作、剪辑、编导、商务、妆造、服装等费用;(2)培训赋能成本;(3)投放流量成本(效果投放、宣发曝光);(4)广告费用;(5)运营团队固定设备、固定场地成本;(6)非可视化资源获取成本,比如达人联动 品牌联动等。

第三,关于股权让渡,头部艺人作为MCN机构重要合作对象,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来*绑捆**这类艺人更具有商业可行性。

现行 《公司法》《证券法》 并未对股权激励的对象范围进行约束和规定,亦并不必要以激励对象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将核心艺人纳入股权激励考量范围,为艺人描绘与公司共同发展的愿景,给到艺人3~5年间的业绩期待,可以增强艺人对公司的忠诚度和粘性,让合作关系再上一个台阶。当然,股权激励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考虑的商业和法律上的因素极为复杂,我们将在往后的文章中详细展开论述。

二、“账号归属”、“人格权”、“知识产权”必不可少

首先,关于账号的归属,实践中法院认定账号的归属会考量各种因素。

账号的人身属性是法院考虑的重要因素,主要涉及账号的注册、实名认证主体,如是否以艺人或其亲属的手机号码注册,是否以艺人或其亲属的身份证开具及实名制认证等。除了该因素外,法院也会参考双方合同主体地位以及合同约定、账号的实际运营主体、实际投入成本方以及是否注明MCN机构名称或者注册商标进行综合认定。

在合同文本中,应明确约定账号归属及所有相关权利由机构永久享有,艺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为艺人本人或任何第三人主张账号的任何权利。并且对于该条款应当作出区别于一般条款的明确提示(如字体加黑、加粗、或选用不同颜色字体、下划线等,甚至需要单独签名确认),以防因被认定为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而影响效力。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机构应留存账号投流凭证、账号的实际运营凭证,如内容方案、脚本设计、宣发推广等,以强化账号的机构属性。第三,尽量在账号名称或简介中注明MCN机构名称或者MCN机构的注册商标,以弱化账号的个人属性。

第二,艺人在文娱市场的价值往往外化为其姓名、肖像、声音等元素或者上述元素的集合。

文娱行业的商事实践中,艺人的姓名、肖像和声音呈现出强人身属性和外延泛化的特征,因此,应当注意在合同中释明“姓名”、“肖像”、“声音”的外延。实践中往往发生更改艺名的情况,最好在合同中约定,MCN机构有权为艺人演艺发展的需要,为艺人另行确定对外的姓名。艺人须按照机构的统一安排保持对外姓名,并不得擅自更改或放弃本合同签订时或合作期限内已确定的姓名。

约定清楚授予的权限,需要约定在合同期限内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的履行期间内,艺人应当将自己姓名、肖像、声音的使用、公开、维护、许可他人使用的权能交由机构全权代理及管理。

第三,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约定,在合同中宜分为权利归属和权利使用两个板块。

在权利归属板块,合同可约定在合作期限内,双方一致理解并同意艺人在本合同项下因演艺活动而创作的所有作品的全部知识产权权利和相关收益均归属于机构永久拥有,机构在全世界范围内享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在权利使用板块,通常商定机构的发表、复制、出版、信息网络传播、获得报酬权等权利,如机构有权就上述“作品”,于全世界任何地区、任何时间作有偿或无偿发表;有权就上述“作品”,制成各种复制或出版品并销售获利;有权就上述“作品”,在互联网中传播并获益等等。

三、为了避免主播跳槽,竞业限制条款必不可少

司法实践中也对该条款的效力认定不一。

法院肯定“竞业限制”的理由较为一致,即将合同有关“竞业限制”之规定视为商事主体意思自治体现,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因此,该条款是有效的。与此同时,在互联网催生的新兴行业,如直播电商行业中,MCN机构早期往往会对艺人投入巨额成本,而此时文本中的竞业限制,则是对艺人离场后对机构损失的弥补和衡平。

而认定无效的理由则五花八门,比如:艺人非劳动法规定的适格人员,不应适用竞业限制;经纪合同非劳动合同,不应适用 《劳动法》 领域制度; 《劳动法》 规定适用竞业限制应当支付给员工“竞业保障金”,而机构并未支付竞业保障金;竞业限制属于格式条款中不合理的加重对方责任的情形因而无效等等。

虽然针对该点目前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但我们认为合理的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是符合文化娱乐行业,尤其是直播电商行业的发展趋势及行业特点的。在合同中设计中,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需明确约定双方并非劳动关系而是正常商业合作关系。

第二,对于该条款同样作出区别于一般条款的明确提示,以防因被认定为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而影响效力。

第三,应当细化竞业限制条款,避免空中楼阁,无实际效用,比如详细列明从事竞争业务的类型,甚至可以以概括+列举的方式列明竞争机构,尽量周延保证该条款可行性。

第四,应当合理设定违约金,拟投入成本和艺人未来收益都可以作为基准。

第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保存相关履行的凭证:如成本投入凭证、艺人收益凭证、合同期间粉丝增量凭证等等,以保证发生纠纷时的举证优势。

四、避免协议成为一张废纸,一定要约定好违约责任条款

经纪合同中一般通过违约金条款的设计保障机构的违约救济权利。需注意的是,在条款设计的时候,要做到接地气,有的放矢。如果突兀的约定直接赔偿千万巨款,则可能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违约金调整条款被打回原形。

因此,我们在设计条款时既要考虑机构的损失救济,也应遵循法院认定违约金数额的原则。比如,我们可以按双方的合作年限及粉丝数量设计违约金计算公式,以此为变量,并根据双方合作的具体情况,机构的预计投入来确定不变量。

当然,违约金条款的设计应根据不同违约情形阶梯化设计。上述违约金条款往往适用于合作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至于一些轻微过错,如轻微违反道德条款、轻微消极履约,应当在合同中另行约定其他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