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今
我们习惯在微信、抖音等网络空间
记录点滴生活
分享心中感悟

每个人打开手机就是多个聊天群
聊天中争执几句很正常
可一旦在群里辱骂他人
那可就违法啦
近日
汤阴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
微信群聊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周某和王某因琐事闹僵
周某便在微信群中
发布多条带有贬损、*辱侮**人格的文字
对王某进行人身攻击
诋毁王某名誉
引起群里人员“围观”
并对王某指指点点

王某得知此事气愤不已
以周某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周某在微信群中
公开赔礼道歉
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汤阴县法院审理认为
自然人对其自身享有的名誉权
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以*辱侮**、*谤诽**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中
周某在微信群内发布*辱侮**性语言
行为指向明确
具有针对性
使不特定的人群对王某
产生一定程度的负面评价
故周某的行为构成对王某名誉权的侵犯
根据《民法典》第1000条规定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
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
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最终判决
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
在微信群中公开对王某赔礼道歉

张志中
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庭一级法官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
把网络空间当成“出气筒”
为泄愤逞一时口舌之快
不仅对解决问题无所助益
反而容易激化矛盾
也容易产生侵权问题
任何人都应当以理性、客观
公正和严谨的态度
在合理限度内发表网络言论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