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高校教师,也是一名律师。李某年收入减除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后约60万元,取得诉讼费和咨询费等劳务费约200万元。新个税实施后,李某应该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1.不注册事务所
2.注册有限责任事务所
3.注册负无限责任的事务所
第一种方式:不注册律师事务所,工资和劳务均属于综合所得,每年纳税如下:
每年应税所得额-60+200X (1- 20%) 一6-214 (万元)适用税率45%,扣除数18. 192万元
应纳税额=214X45%- 18. 192=96. 3- 18.192- =78. 108 (万元)
实得=260-78.108= 181.892 (万元)
第二种方式:注册- -个有限责任事务所,纳税情况如下:
工资所得纳税:每年应税所得额=60-6-54 (万元)
适用税率30%,扣除数5.292万元
应纳税额=54X30%- -5.292= = 16.2 - 5.292 = 10.908 (万元)
实得=60-10.908=49.092 (万元)
公司经营所得纳税:营业额500万元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3%
应纳增值税= 200/1.03X3%=5.825 (万元)
城建税及附加=5.825X(7%+39%+2%)=5.825X12%=0.699万
则应税所得额=200/1.03-20 (成本) -0.699=173.46 (万元)
应税所得额在100~300万元之间,实际所得税税率10%,(2019~2021年)
企业所得税=173.46X10%=17.35 (万元) (这里可以考虑在成本上增加成本,减少税负)
税后分红=173.46- 17.35=156.11 (万元)
缴纳个人所得税=156.11>20%= +31.22 (万元) (可以先作为盈余公积账户上面,不着急分红,可以降低税负)
实得=156.11-31.22= 124.89 (万元)
总共纳税=10.908+ (5.825+0.699) +17.35+31.22=66.002 (万元)
第三种方式,注册一个无限责任的工作室或者事务所
工资所得纳税:
每年应税所得额=60-6=54 (万元)
适用税率30%,扣除数5.292万元
应纳税额=
54x30%- 5.292=16.2-5.292=10.908 (万元)
实得=60-10.908=49.092 (万元)
个人经营所得纳税:营业额500万元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3%
应纳增值税=
200/1.03X3% = 194.1747X39%=5.825 (万元)
城建税及附加=5.825X (7%+39%6+2%) =0.699 (万元)
则应税所得额= 200/1.03- 20 (成本) -0.699=173.46 (万元) 。
核定19.417(20%,1.05)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35%,扣除数6.55万元
应纳税额= 173.46X35%-6.55= 60.71 - 6.55=54.16 (万元)
实得=173.46-54.16=119.3 (万元)
总共纳税= 10.908+5.825+0.699+54.16=71.59 (万元)
总共实得-49.092+119.3=168.39 (万元)
综上:首先我们应该排除第三种方式,因为不管从纳税筹划的空间还是税后实得来说都没有优势的,我们应该选择的是第一种或者第二种方式。就第一种来说,它表面上是最划算,实得最多的一种方法,而且计算简单,不用考虑太多筹划问题;但是它的缺点就是筹划空间小。第二种方法虽然表面上的税后所得比第一种方法少,但是它的筹划空间非常大,我们完全可以从它的成本和分红上面去筹划,能为企业增加较大的利益,最能体现出我们纳税筹划的作用和价值。但是我们也必须合法合理的去筹划,不能违背法律。
就我而言,第二种方法虽然比较复杂,但是它不仅对我们企业还是自己工作的成长都是大有好处的,所以我更倾向于李老师选择第二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