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奥利弗温德尔福尔摩斯 (奥利弗温德尔福尔摩斯)

奥利弗温德尔福尔摩斯立体图,奥利弗温德尔福尔摩斯

文|李律爱健身

编辑|李律爱健身

引言

奥利弗·温德尔·福尔摩斯的演讲“法律之路”(1897)需要被理解为一种辩论话语 ,尽管它本身表现出形式的统一性和完整性,但它仍然只是呈现给听众的辩论过程的一个片段。

1897年1月8日,在波士顿大学法学院一个新大厅的落成典礼上,福尔摩斯向法学院学生发表了关于什么是法律构成的问题的演讲:这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主要是因为在一个学科中,关于隐性知识有效性的辩论总是涉及到关于基本原理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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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尔摩斯的听众的反应很可能受到他们在接受法律培训期间所接触到的其他争论性话语的影响,这些话语要么是有意设计的,要么是无意的。

当时和现在一样,争论的主要问题是,事实上,道德是否是法律的一部分,逻辑是否是法律的主要内部结构要素。

福尔摩斯将那些关于法律中的道德和逻辑的传统假设称为“谬论”,显然是假设他的听者将这些惯例置于隐性知识的领域,即每个人都拥有的“理解”,因此不受进一步辩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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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他构建演讲的目的是双重的:克服任何对他的听众的传统法律概念的积极反对,并有助于他自己的想法的吸引力和可信度。

一、修辞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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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像“法律之路”这样的话语中,把它的结构想象成修辞家的意图与听众的心理相遇的过程是有用的;

也就是说,修辞家的成功主要取决于他是否有能力产生一个论点,通过心理步骤将听众引向预定的终点,并影响那些尚未倾向于同意他结论的听者的假设。”推理法(修辞三段论的使用)塑造了整个话语的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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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有四种相关的推理梗,根据它们的语言力量种类来区分:

(1)政策层面,以义务和必要性动词为标志;

(2)价值层面,以评价动词或连词和价值术语为标志;

(3)结果层次,以因果动词或影响动词为标志;

(4)定义层次,以隐含或明确对等的动词为标志。

二、相反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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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福尔摩斯的演讲中,存在着两个这样的论点,每一个都被贴上了“谬误”或“陷阱”的标签。具体来说,引言和前半部分的演讲是基于价值层面的推理模,而后半段的演讲则是基于结果层面的推理模。

但它确实构成了贯穿演讲前半部分明确暗示的政策推理推理的基础;也就是说,法律不应该被视为“与任何道德体系共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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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比之下, 演讲的后半部分,通过分析在法律中起作用的除了逻辑之外的力量,使用了结果层面的推理论证。

不像演讲前半部分的价值推理模结构那样关注价值,也不像隐含的政策推理模那样关注义务或必要性,这种结果推理模集中在法律中实际发生的事情上,从而提供了启发式的可能性以及控制论证结构的隐含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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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行为后果的论证(结果性预测)不仅涉及因果关系,或者更一般地说,涉及影响关系,还涉及对世界的某些方面具有后果、影响或相关性的主题和关系。

这种类型的论点涉及修辞家和审计师,主要是因为在一个充满价值的世界中,对后果的预测意味着人类的行为和政策。在演讲的这半部分,福尔摩斯特别讨论了当“判断的基础和基础(被留下)不清晰,而且经常是无意识的”时固有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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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于这两种不同的动情结构,演讲由两种不同的修辞立场组成,这在整个演讲中对语言的对比使用中很明显。仔细分析福尔摩斯在演讲中每个部分的语言使用,可以发现矛盾的修辞立场是关于法律知识的不同认识论立场的结果。

虽然讨论集中在法律的两个“谬论”或“陷阱”上,但两种认识论立场的演变涉及律师和法官了解法律的方法,以及各自证明这种知识获取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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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种立场——一种基于实证主义理论,另一种基于历史和社会学偶然性理论 ——并没有正式区分,事实上,只有通过研究福尔摩斯的语言选择才能发现。

三、法律原则的认识论

1.在这种法律原则的正式陈述中隐含着一种认识论立场,它不强调个人实际意图的主观性,而仅仅强调可观察到的外在事实或迹象。

因此,“对公理或演绎毫不在乎”1’的坏人必须成为法理的检验对象,因为正是他依赖于“可观察到的外在事实”的确定性,并据此遵从自己的行为;因此,法律就是为他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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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以实际意图为形式的主观性被压制并被对可观察到的外在事实的描述所取代时,其结果据说是更加确定的。

这种对可观察事物的偏爱——对结果的偏爱多于对不可观察事物的偏爱——可以部分地追溯到福尔摩斯关于思维过程的理论, 这个理论很容易与哈特利18世纪的联想主义逻辑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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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福尔摩斯的《思想与道德的机制》(1871年)(哈佛大学Phi Beta Kappa协会的另一个面向学生的演讲)中,他解释说,思想的过程主要是一种无意识的活动,因此人们不断地在意识中发现“未被察觉的心理过程的结果”。

他进一步指出,“到目前为止,这些思想序列的运动是一种机制的结果,尽管我们可以通过意志的努力来修改它们,但我们无法阻止它们,并且保持对所有思想的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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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福尔摩斯声称, “思想的机制”——“思想的自动的、无意识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进入了它的所有过程”——在任何领域都不可怕,可怕的是道德。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一个孩子拿着一根被禁止的摩擦火柴,点燃了一堆火,烧毁了一所房子,机械地将其评价为纵火和自杀,但在道德上却两者都不是,仅仅因为“通过其后果来评价不良意志的严重性是最耸人听闻的唯物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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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既然“道德世界只包括选择的行使——其他一切都是机器”,“道德唯物主义的下一个运动就是在反常的道德选择和身体痛苦之间建立一种等价物的尺度”。简单地说,一个人的行为的后果仅仅是机械操作的结果——纯粹的唯物主义——因此不应该用任何道德标准来评判。

6.显然,对一个人的判断能力采取唯物主义的方法只能不可避免地导致(正如福尔摩斯的想法所做的那样)。同样地,行为动机也不相关;只有法律对违法后果责任的定义才是相关的。最终的结果是, “法律的运作”是法律的唯一目的——至少就律师和他的委托人而言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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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除了这种联想主义和机械论的理论基础之外,福尔摩斯没有提出道德或意图与法律分离的其他原因。从本质上讲,福尔摩斯的外部标准理论是他的基本观念的结果,即法律作为实践,必须建立在实际的力量之上,所有法律的近因必须是经验的。

结语

在这一点上,福尔摩斯放弃了演讲前半部分的论证不相容或劝阻策略,从后半段开始从论证综合或说服的伪装中走出来;他通过运用超越性的修辞手段做到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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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辞家和听者被敦促以某种普遍同意的更高价值或目标的名义掩盖——即使只是暂时的——所有意见或政策的分歧—— 这里的目标是法律的理想及其所有人都可以相信的普遍利益。

这种修辞策略的转变隐含着对推理的明确依赖,三段论的必要前提在听众中,可以作为理解的心理纽带来依赖,这将允许他作为修辞家从他关于法律的明确陈述转移到他关于法律理想的明确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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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演讲的这一点上,福尔摩斯不再审视法律的现实,而是朝着“未来的理想,……全身心地投入。”显然认识到辩证法总是支持对立面,福尔摩斯采用了修辞策略超越性,从而超越法律内部的实际矛盾,转而进入法律的潜在领域,在那里每个人在理论上都能达成一致。

通过这最后一种修辞策略,福尔摩斯巧妙地掩盖了他的实证主义法学理论之间的不一致性,他的实证主义法学理论能够作为一种世界观做出预测,而他的社会和历史功能理论则依赖于作为第二种世界观的社会经验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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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解决矛盾的情况下,福尔摩斯在这些矛盾之上达成了某种程度的一致 ,以便以这样一个奉献演讲所需要的统一音符结束。

1897年福尔摩斯的读者,以及从那时起的所有读者,都被留给他们自己去解决这两种相互冲突的法律理论和世界观所固有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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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这篇演讲的修辞复杂性,辨别福尔摩斯的目的有点像试图理解法律的复杂性及其“深不可测的过程”。

换句话说,如果对福尔摩斯的修辞策略没有全面的了解,我们从他的演讲中所能实际希望的也只是“对其深不可测过程的一瞥”。

参考文献

1 .施瓦茨。奥利弗·温德尔·霍尔姆:《法律之路:法律世界的冲突观点》,第29期。法律历史,235 (1985)

2.奥利弗·温德尔·霍尔姆:《法律之路:法律世界的冲突观点》,第29页。法律历史,235(1985)。

APA第7版

3.J.施瓦茨。(1985)。奥利佛·温德尔·荷姆的《法律之路:法律界的冲突观点》。美国法律史,29(3),235-250

4.施瓦茨,“奥利弗·温德尔·霍尔姆的法律之路:法律世界的冲突观点”。《美国法律史杂志》第29期。3(1985年7月):235-250《麦吉尔指南》第9期

5.施瓦茨,“奥利弗·温德尔·霍尔姆的法律之路:法律世界的冲突观点”(1985)29:3 Am J Legal历史[J]。

6.Joan I. Schwarz,“奥利弗·温德尔·霍尔姆的法律之路:法律世界的冲突观点”(1985)29(3)美国法律史期刊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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