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税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缴纳多少个税)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是什么意思,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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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是指企业在没有分配利润之前,将剩余利润转为企业实收资本或股本。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税法认为是两个过程:1、未分配利润以现金股利或者股票股利的形式分配给股东;2、股东将分配所得(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再投资到企业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文件,个人股东在转增股本的过程中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4.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5.本通知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6.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后,个人股东产生的个人所得税,是否计入股权的原值?有“专家”提出个人承担的所得税应当计入股权原值,是不是这样的,我们看看税法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这里的“相关税费”是否包含个人所得税呢?

我们先看一下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相关的会计处理,假设将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钱老板及其另外法人股各持股50%,第一步按分红处理,钱老板需要缴纳个税1000*50%*20%=100万元,由转增股本的企业代扣代缴;法人股股东不需要代扣所得税;第二步转增股本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未分配利润 1,000

贷:实收资本——法人股 500

实收资本——钱老板 400

应缴税费——应缴个人所得税 100

个人所得税为企业代扣代缴,直接缴纳,并没有计入钱老板股权原值。所以个人股东在取得转增资本的股权原值时,相关的税费只包含印花税、中介费、评估费等成本费用,个人所得税已经包含在转增总额中,不再纳入股权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