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末库存商品为负数该如何处理 (库存商品期末盘点)

在年终结账时,各个企业都会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年度盘点,尤其对于生产和商贸销售企业来说,存货占全部资产比重较大的情况下,资产盘点工作尤为更重要一些。如果在盘点时发现库存商品账实不符应该如何处理呢?

下面我们从不同的情况来具体分析一下。

1、如果属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 应先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具体会计处理可以参考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库存商品然后经过报经批准后借: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 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如果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

应先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应先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具体会计处理可以参考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然后经过报经批准后借: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 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会计处理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增值税处理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库存商品发生毁损、短缺损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处理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六条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三)存货盘点表;(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第二十七条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取消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八条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